2020/10/22 14:34:18 查看2749次 来源:温作团律师
毛*华强迫交易案
一、案情简介
2019年1月3日,黄贵明驾驶浙嵊渔运8055船在看管中韩渔业协定暂定措施水域的1591、1592海区时发现张春裕的浙嵊05528船在毛文华所在小组分得得区域下网作业,毛文华与王忠杰、罗跃军等人以捞渔获物、阻拦下网、割砍网具等方式进行威胁、驱逐。经鉴定,张春裕网具损失价值人民币1008元。2019年6月11日被浙江省公安边防总队海警第二支队刑事拘留。
二、办理过程
在接下本案之后,本人于2019年6月18日迅速前往北仑看守所会见了当事人毛文华,了解了案件大概情况,明确了本案争议的关键在于毛文华的行为是否构成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即行为是否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五项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以本人的办案经验,本案的辩护思路应当是:毛文华的行为首先并非有组织,有特定目的的行为,其次有必要指出案发时张春裕的渔船客观上对毛文华小组的捕鱼工作确实造成了影响。循着此辩护思路,本人积极寻找、确定对毛文华有利的证据材料,并保持与办案人员的密切沟通。另外,本人指导毛文华对张春裕进行合理的补偿,取得其本人的谅解。
三、案件结果
经过本人以及毛文华家属近半年的积极努力,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最终于2020年2月28日做出涌仑检刑不诉【2020】115号不起诉决定书,决定对毛文华不起诉。
办案评析:刑事案件所谓的无罪辩护,包括在检察院的不起诉无罪,也包括法院的无罪的无罪。基于一些制度性的原因,实践中,无罪案件以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为常态,法院直接判决无罪为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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