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被辞退怎么办?

2020/10/22 15:02:14 查看1001次 来源:刘堂律师

  在我国,事业单位是能够与公务员、银行等相媲美的好去处,因此让很多喜欢稳定的人趋之若鹜。然而,事业单位的工作并不是以前的“铁饭碗”,其工作人员同样存在被辞退的风险。那么,根据法律的规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被辞退该怎么办呢?

  我国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构成,大体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没有事业单位编制,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工作人员;二是有事业单位编制的工作人员,这其中又分为有聘用合同的和无聘用合同的两种。

  一、没有事业单位编制的工作人员

  没有事业单位编制,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工作人员,属于与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其和单位之间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执行。

  这种工作人员被事业单位辞退时,其与单位之间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应当像普通用人单位(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劳动者一样,按部就班地去仲裁、起诉。

  二、有事业单位编制的工作人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和第三条规定,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属于“人事争议”,适用劳动法的规定处理。

  根据上述规定,“辞职”“辞退”与“履行聘用合同”为并列关系,即辞职、辞退并不以存在聘用合同为前提条件。因此,对于有事业编制的工作人员来说,不论是否与事业单位签订了聘用合同,其与该事业单位因被辞退产生的争议都应属于“人事争议”。

  这类“人事争议”的处理方式,与劳动争议大同小异。根据《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第三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发生人事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规定处理,即协商、调解、仲裁、起诉。

  因此,有事业单位编制的工作人员被辞退时,可以通过协商、调解方式解决,也可以直接向人事仲裁机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人事仲裁机构所作的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不服,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需要说明的是,并非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的所有争议都属于“人事争议”,仅包括因辞职、辞退、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因职称、职级、职务等产生的争议不属于人事争议。

  三、结语

  对于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来说,不论其与单位之间的争议是“劳动争议”还是“人事争议”,都需要遵循“仲裁前置”的程序方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而不能直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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