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小问题,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男方母亲给女方转账属于彩礼还是婚前赠与?
先来看一个真实案件:
男女双方于2015年10月经媒人介绍确定恋爱关系,后因琐事分手,2016年10月又复合。同月,男方的母亲通过其本人名下账户转款45万元给女方。然而,双方经过分分合合最终还是终止恋爱关系,男方诉至法院,要求女方返还45万元。在审理过程中,女方认为该笔转账是男方母亲给小两口的生活费,已经全部用于日常开销。男方则认为该笔转账属于彩礼,女方应当返还。
于是,本案最大的分歧点出现了:男方母亲在恋爱期间转账给女方,属于是彩礼还是婚前赠与?若属于彩礼,男方能否要求返还?
婷律在这里先科普一下这两种性质的区别。
若属于彩礼,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若认定本案中的45万元属于彩礼,双方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那么女方就应当返还。
若属于婚前赠与,我国法律的规定则是,除非特殊情况,否则已经完成物权变动的赠与不可撤销,即动产完成交付,不动产完成权属变更。本案中的金钱转账已经完成,则不可撤销,即女方不需要返还。
因此出现了两种不同的声音。
第一种认为,45万元应当认定为男方及亲属为取悦女方方所为的赠与,且已经全部用于日常生活开销,男方无权要求女方返还。
第二种认为,45万元这么大的数额,很明显属于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给付,即符合彩礼的性质。双方既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那么女方就应当返还。
婷律怎么看呢?
首先,彩礼是一种具有很强的目的性的给付行为,是男方或者男方家庭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给予女方或者女方家庭的财物。而婚前赠与,则是恋爱双方在浓情蜜意时,为表露对对方的感情而采用的一种礼节性给付。本案案涉金额达45万,且给付的时间节点在双方分手又复合之后,意义为何已经很明显了,就是奔着缔结婚姻关系去的,所以应当认定为彩礼。
那么,认定为彩礼之后,返还的范围包括哪些呢?
根据《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首先,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且没有共同生活的,原则上应当全部返还。其次,已经共同生活但是没有登记结婚的,可以根据共同生活的时间、是否生育子女、彩礼数额并结合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来确定是否应当返还及返还的数额。最后,已经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的,原则上不予返还。
所以,婷律认为,本案还是认定为彩礼更合适。
这也给广大恋爱中的小情侣提了个醒,平时给对方大额转账时,一定要注明转账用途,无论亲密关系如何,涉及金钱时,都应当谨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