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到底何时生效

2020/10/23 11:26:10 查看4045次 来源:朱婷婷律师

  离婚协议到底何时生效?

  又到了电视剧误导观众的时间,离婚协议一签,男女主就从此情断分道扬镳,再无瓜葛。每次婷律都很抓狂,婚姻关系还没有解除啊你们清醒一点!

  那么,离婚协议到底什么时候生效呢?

  我们先来看一个案例: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部分已得到履行,该协议却并不当然生效。

  【案例】莫某诉李某离婚纠纷案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1年第12期(总第182期)

  【裁判规则】

  婚姻当事人之间为离婚达成的协议是一种要式协议,即双方当事人达成离婚合意,并在协议上签名才能使离婚协议生效。

  双方当事人对财产的处理是以达成离婚为前提,虽然已经履行了财产权利的变更手续,但因离婚的前提条件不成立而没有生效,已经变更权利人的财产仍属于夫妻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

  法院的裁判规则已经说得很清楚了,夫妻双方协议离婚的,离婚协议以离婚登记为生效条件,即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之后,把离婚协议备案在民政部门后,才发生法律效力,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协议离婚的双方都要根据离婚协议书所记载的事项履行约定。

  【基本案情】

  原告莫某与被告李某于2002年上半年经人介绍相识,2003年3月双方登记结婚,同年10月生育一子李某1。2007年暑假,李某阻止莫某外出做家教,双方发生言语争执。之后,夫妻关系时好时坏。 2010年5月,莫某草拟离婚协议一份交给李某。李某答应如果儿子由其抚养和夫妻存续期间购买的宅基地(使用权登记为莫某,价值20万元)归李某所有的,愿意去办离婚手续。同年7月,双方到土地管理部门将原登记在莫某名下的土地使用权全部变更给李某名下。但是,李某反悔,不同意离婚。同年8月初,莫某搬离家中在外租屋居住,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准许离婚,并分割共同财产。

  【裁判结果】不予认可协议效力,不准许离婚

  本案涉及的核心问题,我们归纳为以下两点:

  其一,婚内离婚协议的效力。

  离婚协议是要式协议,是双方民事法律行为。所谓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即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达成合意而成立的法律行为,最为常见的就是合同。离婚协议之所以为要式协议,就是因为其成立生效需要夫妻双方达成离婚的一致意愿,共同签署。本案中,莫某草拟了一份离婚协议交予李某,其目的是与李某解除婚姻关系,李某虽配合莫某办理了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履行了离婚协议中的财产约定,但由于李某未在离婚协议上签字,且随后反悔,不愿离婚,这表明李某并无离婚的意思表示,即莫某未能与李某达成离婚的合意,也未共同签署,离婚协议生效的形式要件并不满足。

  离婚协议是以解除婚姻关系为前提的协议。当事人虽已履行协议中财产分割的部分,但由于李某反悔并未签署,双方解除婚姻关系的前提并未达成,离婚协议也并不生效,对双方并不产生实际上的法律约束力,也并不能成为后续诉讼离婚中处理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直接依据。

  其二、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认定。

  《婚姻法》第十七条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做了时间上的限制性规定,必须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才有可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本条规定还有另一个意思,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依据第十七条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无论其登记权利人是夫或妻任何一方,都不改变其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本案案涉宅基地为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初始权利人为莫某,后双方共同变更登记为李某,而双方的婚姻关系并未解除,无论登记的权利人是谁,都不改变案涉土地使用权的夫妻共同财产性质。因此,虽然已经履行了协议约定的财产变更手续,但因离婚的前提条件不成立,已经变更权利人的财产仍旧属于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

  综上所述,婚内离婚协议的目的是解除婚姻关系,作为一种要式协议,其成立生效的条件必须是夫妻双方达成离婚的合意并共同签署协议,如果此条件未成就,则即使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部分已经得到履行,协议也并不当然生效,不能将其作为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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