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未按期交房,购房人可否拒还贷款?

2020/11/02 13:49:38 查看1458次 来源:赵越律师

  请求解除购房合同返还购房款案

  【案情简介】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工商银行签订了《楼盘按揭协议书》,约定由银行向买房者提供房屋按揭贷款业务。张某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房屋订购合同》并交付了订金,后又与房地产开发公司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并约定张某签约时给付一部分首付,剩余房款以办理银行按揭贷款的形式支付。同日张某与工商银行签订了《抵押贷款合同》,约定:张某以购买的房屋作为抵押向该银行贷款,贷款期限为二十年。

  后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改变设计方案,导致施工延误多天。在此期间张某共在其储蓄专户存入约6万元并支付了贷款利息。后房地产开发公司未能在合同约定日期内交付房屋,张某于是停止向银行交付之后的利息。经与房地产开发公司多次协商未果,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称其已按约定履行了购房合同相应义务,但房地产开发公司至今未交房,要求解除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合同,并判令其退还所有款项赔偿损失。

  工商银行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要求解除与张某的贷款合同,由张某偿还本息,房地产开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审理判析】法院经审理认为:因雨水天气影响施工的情况在签订合同之时是可以预见的,不能作为施工期限延长的正当理由。房地产开发公司迟迟未能将房屋施工完成交付给张某,构成根本违约,双方合同应终止。据此《抵押贷款合同》应相应终止。致使上述合同终止的原因在房地产开发公司,故房地产开发公司应承担责任,赔偿张某及银行的损失。

  【律师意见】本案涉及担保物权中主权利与从权利之间的关系。

  相对于购房合同而言,抵押担保合同是从合同。因为有了房地产开发公司与购房者之间的购房合同,才会有购房者与银行之间的抵押担保协议。也就是说,如果购房合同由于一方违约而解除了,那么作为从合同的抵押担保合同也应相应解除,因此造成的损失由主合同中的违约方予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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