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湖南省高院判例:遇到强制拆除,守法和维权并不冲突

2020/11/03 11:49:54 查看1156次 来源:即明拆迁律师

  湖南省高院判例:遇到强制拆除,守法和维权并不冲突

  在遇到强拆时,该案当事人阻止了施工。后施工因当事人阻拦无法进行下去,征收方报了警,当事人被公安机关以“扰乱施工单位生产秩序”为由作出行政拘留5天的处罚。当事人不服,针对拘留处罚提起了行政诉讼。

  今天即明拆迁律师就结合这个案例中当事人的表现以及省高院的裁判结果来和大家说说,遇到强制拆除时,咱们有哪些自救行为可以有,有哪些违法行为不能做。

  阻拦强拆被拘留五天,一路告到省高院:赔礼道歉,赔钱!

  案例中的当事人有一家养蛙场,有一天他收到了征收通知,以及征收方给出的拆迁补偿标准。他觉得标准太低,没有接受,没有签补偿协议。

  过了几天,施工单位忽然到该片区施工,机器开到养蛙场时,当事人站了出来,挡在了自家养殖场前。施工方屡次欲行拆除,当事人屡次阻拦,施工进行不下去,征收方报了警,当事人最后被行政拘留了5天。

  经过审理,省高院在该案相关判决书中提出了这样的审理意见:“权利人受到不法侵害时,为保全自己的权益,在情势紧迫而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助(或者请求了,但有关部门不作为)的情况下,依靠自己的力量,对他人侵犯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为采取相应的必要措施,系自助行为,属于权利的自己就几分你个事,只要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并且不超出合理限度,不受处罚。”

  最终省高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二审法院驳回当事人诉讼/上诉请求的案涉判决;撤销案涉公安机关作出的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判令案涉公安机关向当事人支付人身自由赔偿金并赔礼道歉;驳回当事人对误工损失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请求。

  遇到强拆,这样的自力救济行为,法院支持!

  实践中并不是当事人的所有自力救济行为都无法得到法律的支持和保护,咱们选择的方式如果相对温和一些,能够得到法院的认可。比如在本案中

  首先,征收方和被征收人并没有签订补偿协议,且未见征收程序依法进行到强制执行阶段,也未见相关部门做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而是征收方在双方协商失败后没多久,就组织施工单位欲强行拆除养殖场,属于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

  其次,当时情况紧急,当事人来不及寻求其他方式救济。省高院在审理意见中指出,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只能想办法自救。

  最后,本案当事人的自救方法相对温和,只是挡在了自己的厂房财产前,而没有以激烈的攻击或破坏手段去主动侵害施工人员的人身权利或者施工单位的财产权利,保持了“必要的克制和限度”。综上几个重要因素,当事人阻拦强制执行的行为得到了该案再审法院的认可和支持。也就是说,在特定情况下,咱们可以通过一些理智、保守的形式来阻止强制拆除行为。

  当然,即明拆迁律师在这里也要提醒各位被征收人朋友,一来并不是所有的强制拆除人员都会像本案一样,选择报警而不是以不当行使对被征收人施加伤害;二来在自救的过程中,如果咱们控制不好情绪,很难保证全程都能保持“必要的克制和限度”,所以在一般情况下,对咱们来说,遇到强制拆除时,最安全稳妥的选择还是积极取证和事后维权,尽量不要“硬碰硬”,拿不准的事先向专业律师咨询确认一下,没有问题再去做。

  自力救济不是发泄,千万不要因为情绪上涌做出这些违法的事!

  实践中也有一些被征收人的自救行为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有时候并不是因为法律“欺软怕硬”,而是咱们不能以违法的手段去制止违法的事。

  有些特殊的案例中,当事人选择了直接对施工人员“上手”,或者打砸施工工具,试图以这种方式阻止强制拆除的发生,最终可能不但没保护好自己的房子,反而受到了处罚。并不是法律只针对咱们被征收人,因为咱们做出了不合法的事,又证据充分事实清楚,所以咱们只能接受后果。反过来,征收方如果有违法行为,咱们一样可以通过法律去制裁他们,只是有时候咱们需要主动去搜集证据并启动法律程序。

  总的来说,即明拆迁律师还是希望大家无论在任何情况下,都要以保护自身人身安全为先,不管是身体健康还是自由,都是非常宝贵的。毕竟古话说了“留得青山在,不怕没柴烧”。既然违法征收已经发生了,那么咱们要做的就是”亡羊补牢“,通过更适宜的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追究侵权者的责任。如果咱们把机会浪费在了发泄情绪上,最后反而会让自己吃更多亏。

  如果您有更多土地房屋或征地拆迁相关法律问题,可以关注并发送私信到“即明拆迁律师”头条号,我们将会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分析和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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