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夫妻还有相互扶养的义务你造吗?

2017/05/10 16:26:25 查看334次 来源:王少花律师

  你造吗?离婚后,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

  原告某女与被告某男于2007年登记结婚,在原告生育子女后,开始出现精神不稳定到处乱跑的现象,2010年原告被带到当地精神康复医院治疗,后医生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并予以用药治疗。

  为结束这段不幸的婚姻关系,某男于2014年提起了离婚诉讼。因某女下落不明,法院公告开庭并缺席审理,于2015年判决解除了双方的婚姻关系。2016年某女得知法院判决离婚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履行经济帮助义务。某男辩称,履行夫妻义务的前提是双方系夫妻关系,2015年4月双方已经离婚,原、被告之间的相互扶养义务已经解除。根据法律规定,原告主张经济帮助应在离婚时一并提出,现双方已经离婚一年多,故原告无权再主张经济帮助。综上,原告的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法院审理认为,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有给予适当帮助的义务,该义务实质上是夫妻之间扶养义务的延续。原、被告于2015年经法院判决离婚时,原告未到庭,客观上无法向被告主张经济帮助,但并非意味着原告该项权利的丧失。原告仍有资格行使提出要求被告予以经济帮助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根据该条规定,主张经济帮助的要件之一是:离婚时一方陷入生活困难。因此,“离婚时”是对一方陷入生活困难在时间上的限定,即只有在离婚时陷入生活困难才符合规定;并非主张权利时间上的限定,即并非被告辩称原告只能在“离婚时”才能主张。

  律师观点:原告的主张能否得到支持,关键在于原告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离婚时生活困难”的情形。婚姻法司法解释对“一方生活困难”作出了阐述,即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原、被告离婚时无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告自2010年起即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2012年又被确认为贰级精神残疾,现仍未治愈,又无固定的收入来源,应属于生活困难的情形。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经济帮助款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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