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居法律问题,你了解吗?

2020/11/04 09:31:18 查看4432次 来源:朱婷婷律师

  21世纪社会风气开放,同居作为婚姻关系之外的一种两性关系,日常生活中大家都已经习以为常。但是由此产生的共同财产、债务甚至共同生育的子女,在同居关系解除以后应该怎么处理,你又了解吗?今天,婷律就带你了解一下,同居有关的法律问题。

  首先,法律不禁止同居,但是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我们说的同居,是没有法定配偶的男女双方,以共同生活为目的生活在一起,这种非婚同居法律是不禁止的。但是,若双方同居时一方有配偶甚至双方都由配偶,法律是明文禁止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其次,同居期间生育的子女,解除同居关系时抚养权的归属与婚生子女的处理一致。

  非婚同居期间生育的子女属于非婚生子女,但其抚养权归属的处理与婚生子女一致,《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中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亲抚养,如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一方讲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收养,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

  再次,同居期间财产及债务的处理,有专门规定的,可适用专门规定;没有专门规定的,实践中一般是参照婚姻法的规定来处理。

  同居双方之间解除同居关系时,关于财产如何分割常常产生纠纷。处理这类纠纷时,一般认定财产是双方分别所有处理,个人财产分别归属于所有权人,无法认定归属的财产就由双方平分。

  同居时一方赠与他方的大额财物,如房产、车子等,如果赠与方事后反悔想要撤销赠与,法院一般按照普通赠与来处理,即动产在交付、不动产在过户登记以前可以撤销,若是已经发生物权变动,则不可撤销。也就是说,同居期间赠与对方的房产,在过户以后就不可撤销了。

  如果同居的一方已婚,因赠与同居者财产而引发的争议主要出现在受赠方和赠与方配偶之间,如果已婚方没有在婚前与其配偶约定财产分别所有,那么就处分了与配偶的夫妻共同财产,配偶可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受赠方返还获赠的财产。目前法律倾向于保护已婚方的配偶。

  最后,非婚同居的目的不是终身共同生活,其并不属于合法婚姻。没有夫妻关系却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这种同居是不属于合法婚姻范畴的,同居者也不能获得法律对于合法婚姻关系的保护,解除同居关系也不能以离婚处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同居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若是以离婚为由诉至法院,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法律只解决同居期间的子女抚养与财产纠纷问题。所以,所有在1994年2月1日以后的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都只能算作非婚同居,分开时也只能按照解除同居关系处理。很多地方认可结婚仪式超过认可婚姻登记,认为只要男女双方举办结婚典礼,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就是名正言顺的夫妻了,但其实只能算同居关系,真正的婚姻关系从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拿到结婚证之日起才正式成立。

  婷律提醒你,选择合法有效的婚姻方式,才能充分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一定要选择非婚同居,那么建议你事先咨询一下我,签订专业的“非婚同居协议”,避免日后产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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