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变更孩子抚养权代理词

2020/11/05 11:18:36 查看3253次 来源:蔡爱萍律师

  审判长:

  山东志联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的委托指派蔡爱萍律师作为原告的代理律师,就抚养权变更一案,根据法庭调查情况,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关于抚养权问题

  原被告双方自法院调解离婚后,孩子实际上一直跟随原告生活,且两个孩子也愿意和原告一起生活,被告也没有支付过孩子抚养费。结合婚姻法第36条第三款(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第5条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第16条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李某萱一直跟随原告生活,一起生活时间较长,稳定的生活环境有利于李某萱的健康成长,而李某迪已经10周岁以上,其明确表示自愿跟随原告一起生活,在原被告离婚后也一直跟随原告生活,应该听从孩子本人的意愿,如果强行将孩子判给被告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长。而且两个孩子从小一起生活长大,感情也很好,不能强行让两个孩子分离,两个孩子一起共同生活对他们的健康人格的养成具有重要意义。如果一人抚养一个,虽然减轻了一方直接抚养两个孩子的经济负担以及生活压力,照顾到双方均对孩子抚养的需求,但是如此判决会导致从小生活在一起的孩子分离,这种分离是被迫性的,不利于未成年子女健康人格的养成。因此要求将两个孩子抚养权均判给原告抚养。

  李某迪以及李某萱均为女孩,从女孩的角度以及结合孩子的意愿出发,原告作为母亲更懂得如何正确的和孩子沟通,女孩随母亲成长更加有利于培养孩子健康完善的性格。而且也更方便照顾子女。况且,女儿李某迪在即将进入青春期阶段,被告作为父亲很难很好与之沟通,从而帮助孩子解决问题。原告现有稳定的收入,原告愿意全心全意的照顾孩子,给予孩子全面的爱和稳定的生活。如果被告愿意,也可事先征得原告同意后在法定节假日等不影响孩子学习的情况下探望孩子,以让孩子身心健康的成长。

  被告做水果批发生意,经常去外地批发水果,不能每天按时回家,更不能很好的照顾孩子。并且被告只身一人在济南居住生活,没有家人的生活照顾,孩子跟随被告生活,被告无法将孩子照顾好。

  二、关于抚养费及支付

  1、抚养费用的支付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2019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42329元。……故原告主张两个孩子抚养费各1000元/月,孩子已经上学且消费水平逐年增高,每月的花费很高,原告主张符合法律规定且具有现实依据,恳请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2、抚养费支付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8条规定: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故恳请法院责令被告每月支付两个孩子抚养费各1000元,直至孩子成年止。

  3、自2019年4月2日经济南市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两个孩子均给被告抚养后,因孩子一直跟随原告生活至今,被告一直没有支付孩子抚养费,因此要求自离婚之日起被告支付至此之前的抚养费,按照每月每个孩子1000的标准支付,至2020年5月1日共13个月两个孩子抚养费26000元。

  综上所述,根据原被告当庭陈述以及原告提供的证据结合孩子本人意见,可以看出虽然双方已经离婚,两个孩子抚养权在被告一方,但是,自法院判决后,被告一直没有履行抚养义务亦没有支付过孩子抚养费。孩子本身也比较排斥被告,因此希望法庭能充分考虑孩子的自身感受以及原被告双方的情况结合法庭调查情况依法将两个孩子判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各支付孩子抚养费1000元,直至孩子成年止。

  代理人:蔡爱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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