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嫖娼,妻子起诉离婚

2017/05/11 14:53:35 查看291次 来源:唐玉娟律师

  案情:甲女、乙男于相亲认识并于2007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婚后夫妻感情尚可,但从儿子出生之后,乙男开始经常彻夜不归,对甲女漠不关心。原告曾多次发现乙男与一些“三陪女”发生不正当关系,当都选择忍气吞声。2009年4月乙男应嫖娼被公安部门拘留了15日,并处5000元罚款。经过此次事件之后,乙男还是没有丝毫悔过之意,甲女痛下决心结束这段婚姻。甲女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认为丈夫不履行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并因嫖娼被公安部门拘留,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要求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并要求乙男赔偿自己损害赔偿金两万元。

  争议焦点:1、“嫖娼受治安处分”法院是否应当判决离婚?

  2、因“嫖娼”判决离婚,能否要求“嫖娼”方给予相应的赔偿。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但对于损害赔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裁判规则: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乙男没有尽到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也没有尽到相应的家庭义务,并且因为嫖娼被拘留,夫妻之间的感情完全破裂,因而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离婚。但对于甲女主张的损害赔偿金没有相关的法律依据予以支持,法院不支持原告甲女的此项请求。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第11项.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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