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三年居然不能判离婚?

2017/05/11 14:57:05 查看26214526次 来源:唐玉娟律师

  案情 :张晓晓(化名)与潘华(化名)在大学期间相识并相恋,两人感情甚好。2006年大学一毕业双方不顾父母反对坚决的去民政部门办理了结婚登记。年轻的小两口哪知道过日子的艰辛,因而长期因为生活小事闹矛盾。婚后一年后,潘华由于公司人员调动被调往美国工作,但在国外期间依然与张晓晓保持联系。2010年,潘华回国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认为夫妻分居已经三年,满足法律规定的“分居满两年的要求”,法院应判决不准离婚。

  争议焦点:1、双方分居3年,为何法院仍然不判决离婚?

  2、该如何认定“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裁判规则: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夫妻双方感情基础牢固,婚后的小打小闹不足以认定夫妻感情破裂,并且原、被告是因为被告工作原因才分居3年,而不是因为感情不和而分居,因而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1、《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判决离婚,分居不是重点,感情破裂才是重点,不能证明感情破裂,分居再久都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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