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交通肇事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浙江省量刑规定

2020/11/07 13:41:56 查看930次 来源:李鹏律师

  一.交通肇事罪量刑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杭州刑事辩护律师李鹏,138-6740-0852]

  二.关于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 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 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 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 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 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 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 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 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 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三.关于“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四.关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 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 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 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五.关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六.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交通肇事罪的量刑指导意见

  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因逃逸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七年至八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事故责任、致人重伤、死亡的人数或者财产损失的数额以及逃逸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每增加一人重伤的,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2)每增加一人死亡的,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3)造成财产直接损失,无能力赔偿数额每增加十万元的,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4)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基准刑的 20%以下: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追逐竞驶在道路上超速50%以上的;

  (3)在斑马线上致行人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4)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5)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而驾驶的;

  (6)明知是安全设施、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非法改装的机动车而驾驶的;

  (7)超载货物50%以上或者营运中大型客车超载人员20%以上驾驶的;

  (8)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9)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七.律师可以在交通肇事罪当中做什么

  [杭州李鹏律师138-6740-0852]

  被逮捕前可以做什么

  (一)【自首】建议尽快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且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自首是法定的可以减轻或者从轻处罚的,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二)【积极配合】应当配合相关机关,如实回答案件相关问题,且不袒护他人,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可以拒绝回答。

  (三)【坦白案情】 在交代案情时,行为人可以说明案件发生后采取了哪些积极措施去挽回被害人的损失。

  (四)【诉讼权利】若有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提出控告的权利。

  被公安机关逮捕后可以做什么

  (一)【程序合法】如果被采取强制措施(如:拘留、逮捕等)超过法定期限(拘留最长不得超过37天、逮捕后被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的,可以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二)【刑事会见】如果在侦查阶段,那么仅有律师能够进行会见,所以可以在侦查阶段便委托律师介入,了解清楚案情,弄清楚违反的法律法规,避免因为不了解程序和法律法规而造成更坏的后果。

  (三)【取保候审】如果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者正在怀孕、哺乳自己的孩子的,那么符合取保候审条件,可以申请取保候审。

  庭审阶段

  (一) 【回避】如果发现参与审理的法官、书记员、陪审员和案件有关系,那么可以提出申请,让他们回避。

  (二) 【诉讼权利/人格权】对于司法工作人员侵犯其合法的诉讼权利(如自由辩论的权利)和有人身侮辱的行为,可以向法庭提出控告。

  (三) 【质证权利】参与法庭审理的过程中,可以了解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

  (四) 【质证环节】对于未到庭的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的内容,可以提出自己的意见。

  (五) 【自我辩护权利的行使】有权参与法庭辩论,并进行最后陈述。

  (六) 【遵守庭审规则】在参与庭审的过程中,要遵守法庭规则,对司法人员依法进行的诉讼活动给予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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