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一方因故失业所得的补偿,也该共同拥有吗?

2017/05/12 12:37:16 查看289次 来源:唐玉娟律师

  案情 :甲(女)与乙(男)在舞厅认识,不久双方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但乙(男)毫无家庭责任感,经常与一群狐朋狗友鬼混。2008年乙(男)与原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获得3万元经济补偿,甲(女)早就有了离婚的想法,在乙(男)没工作之后不久向广州市某区的区法院起诉离婚,并主张分割3万元经济补偿金。乙同意离婚,但认为经济补偿金属于个人财产。

  争议焦点:1、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的性质如何认定?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准予离婚,被告需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的一半。

  裁判规则:法院认为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的经济补偿金是基于工作的而不是基于人身产生,不具有人身专属性,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较适宜认定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1、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说明35、第三十五条是对离婚案件中的买断工龄款如何处理的规定。

  本条是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经集体讨论形成的倾向性意见。所谓“买断工龄”,实际上就是企业与下岗职工经济补偿金的行为。1999年10月10日《1999年年报劳动统计新增指标解释及问题解答》对习断工龄款的性质明确为:“一次性买断工龄所支付给职工的费用从性质上说说属于保障性质而非劳动报酬性质,因此,不应统计为工资”。可见,买断工龄款与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亦有不同之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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