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用时9天调解一起借贷纠纷案件

2020/11/19 16:55:43 查看1213次 来源:陈晓丹律师

  疫情期间用时9天调解一起借贷纠纷案件

  案情经过:

  2020年3月2日委托人姚某找到我,表达王某拖欠他18万元,一年来多次不间断的讨要,都没有结果,为此对姚某家庭造成很大影响,遂决定委托律师实现债权。当日达成委托代理,我于当日晚完成民事起诉状并网上立案,因姚某与王某系同学关系,且现在受疫情影响,我想通过自己的努力友好协商此事,让委托人实现债权的同时也不至于让双方的关系进一步恶化。次日与王某开始沟通协商,对其晓之以理,明治以法,告之以害,终于多次沟通后,双方于2020年3月11日在正杨律所达成和解协议,王某当场用支付宝向姚某清偿欠款18万元。姚某收到追讨已久的欠款脸上露出笑容,王某也表示以后依然是朋友。

  律师的使命就是,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用认真严谨的态度,投入到高效快捷的工作中,最后帮助委托人实现诉求,定分止争,为整个社会的和谐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合同法》

  第一百九十六 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一百九十七 条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一百九十八 条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

  第一百九十九 条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第二百条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第二百零一条 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第二百零二条 贷款人按照约定可以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

  第二百零三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第二百零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二百零六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零七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二百零八条 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第二百零九条 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之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

  第二百一十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第二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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