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1/21 19:37:07 查看3400次 来源:李鹏律师
杭州著作权侵权律师:浅谈网上销售有关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的商品,如何以合法来源抗辩进行免责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业务的发展,消费者也都习惯了足不出户的网购生活,特别是通过淘宝,天猫,1688,京东,拼多多等平台购买商品的客户越来越多,而商家也基本都通过上述平台销售商品,由此引发的纠纷也越来越多,特别是有关知识产权方面的侵权案件,不知不觉中商家销售的商品,很可能被网上的知识产权代理机构盯上发现所谓的“商机”.
最近经常处理商标权侵权案件如:浙江鸿仰彩印有限公司诉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程某某侵害作品署名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义乌市人民法院案件,因在淘宝上销售侵权商品);朱某诉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深圳市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案件,因在淘宝上销售侵权商品);刘某诉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临安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案件,因在天猫上销售侵权商品)等.
以上几个案件,原告知识产权律师基本操作步骤都是通过:以客户名义在被告淘宝,天猫店铺下单购买涉案商品----购买和收货信息公证(证据保全)--打印公证截图---诉讼法院---索赔。
那么法律上怎么规定免责事由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规定:
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的,复制品的发行者或者电影作品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复制品的出租者不能证明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出版者、制作者应当对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承担举证责任,发行者、出租者应当对其发行或者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承担举证责任。举证不能的,依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相应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九条【实施日期】 2021.06.01
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的,复制品的发行者或者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复制品的出租者不能证明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上述法条规定由此可以看出免责事由要求:
销售者无侵权故意且要能证明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
所谓“有合法来源”,是指销售者能够提供进货商品的发票、付款凭证以及其他证据,从而证明该商品是通过合法途径取得的。并且要没用侵权的故意,起诉前不知晓该商品存在侵权的可能性。比如:我之前作为被告的代理律师,提交了商家从1688进货的订单,付款凭证等获得法院采纳,最终免责.
但是实践中合法来源抗辩仅是免除赔偿责任的抗辩,而非不侵权抗辩,销售者的合法来源抗辩成立,既不改变销售侵权产品这一行为的侵权性质,也不免除停止销售侵权产品的责任,仍应承担权利人为获得停止侵害救济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律师说法]
建议网店店主在销售相关商品时,取得供应商的网络销售许可授权,或者提供进货的合同,发票,收据等相关合法来源凭证,提高风险防范意识以及对按照购买者需求而进货的商品及时进行提前审查,避免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发生时候,手足无措,无应对策略.使自己本可以避免的损失,没有避免掉,造成损失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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