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国籍且在国外结婚,在中国法院能判决离婚吗

2017/05/15 17:27:32 查看299次 来源:唐玉娟律师



  案件:A与B,原为中国国籍,2001年两人在日本某地登记结婚。2003年两人申请加入日本国籍。2006年,A因工作需要被日本某公司派遣到中国公司工作,派遣期限2年。B岁A一起又回到中国,A持有中国就业签证,B持有中国就业者家属签证,双方签证的有限期限均为2008年8月31日。2008年1月,A向中国法院起诉与B离婚,B不同意离婚,认为A在中国法院起诉离婚是规避日本法律的适用。

  争议焦点:中国法院是否有管辖权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驳回A的起诉。

  裁判规则:涉外婚姻在中国法院是否有管辖权,要看涉外婚姻与中国是否有连接点。若一方或双方的国籍在中国或婚姻缔结地在中国,可认为该婚姻关系与中国法院有密切的联系,中国法院有管辖权,但双方都同意在中国法院管辖的,即使无以上密切联系,中国法院也有管辖权,本案当事人的国籍都是日本,且在日本登记结婚,双方在中国的居留都是短暂的居留,现B又不同意中国法院管辖,其婚姻关系应视为与中国无密切联系,中国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法律依据:

  民诉法23条第一项:下列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 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民诉意见13条:

  在国内结婚并在国外定居的,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登记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诉意见14条:

  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在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诉意见15条: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无论哪一方提起离婚诉讼,中国法院都有管辖权,如国外一方在国外法院诉讼,国内一方在国内诉讼,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

  第1条:对与我国没有签订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中国国籍当事人可以根据本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

  对与我国有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依据该协议的规定申请承认。

  第2条: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中的夫妻财产分割、生活费负担、子女抚养费方面的判决,不适用本规定。

  第3条: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申请人应提出申请书,并提供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正本及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否则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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