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一定能离婚吗?

2017/05/15 17:28:46 查看158次 来源:唐玉娟律师



  原告林某与被告蔡某于1984年登记结婚,1989年生育一子,婚前与婚初,夫妻感情尚可,两人从1996年起陆续发生矛盾,并分居。2004年6月被告擅自将夫妻共有的房屋抵押给银行贷款35万,并用于个人消费,原告知晓后,于当年9月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被告承认分居事实,但声称自己患有癌症,且离婚后无住房居住,不同意离婚。一审判决不准离婚,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争议焦点:原被告分居2年以上,法院是否必须判决离婚。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不予离婚。

  裁判规则: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是否判决离婚是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为准,原被告因感情不和,分居已达10年之久,如调解无效,一般应判决离婚。但考虑被告身患绝症,且离婚后无住房居住这一特殊情况,根据婚姻法第32条之规定,判决不准离婚。

  法律依据:

  《婚姻法》32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予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为区分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

  7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情形,调解无效,可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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