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离婚之后能否撤诉

2017/05/15 17:35:06 查看191次 来源:唐玉娟律师



  案情简介:原李某与被告蒋某同为湖南新宁人,户籍同县不同镇。两人在广东打工期间相识、相爱并自主决定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一女,女儿身体正常,儿子畸形。因儿子身体原因,被告开始表现好逸恶劳,嗜赌成性,到处欠下赌债,债主经常上门讨债致使家务宁日。为了维持家庭生活,原告多次却阻被告戒赌却遭到毒打。夫妻感情日趋破裂,2010年原告起诉离婚,被告则不同意离婚。诉讼过程中各自的父母及亲属都为各自作证,结果发现原、被告的母亲原为亲姊妹关系,只是原告的母亲早年被送养,姊妹无从相认。后双方父母决定,既然已成事实,不如亲上加亲,在父母双方的努力工作下,原、被告同意和好,并以此为由向法院申请撤诉。

  判决结果:判决宣告原、被告婚姻无效。

  裁判规则:根据本案事实足以认定原被告为表兄妹结婚,虽然不是故意所为,但已形成了事实上的错误登记。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原被告是禁止结婚的情形,原、被告的婚姻属无效的婚姻。尽管原、被告已和好,原告也同意撤诉,但该婚姻关系是严重违反婚姻法的行为,国家禁止并实行主动干预原则,故不同意原告撤诉,判决宣告婚姻无效。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 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二) 患有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三) 未达结婚年龄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 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二) 患有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三) 未达结婚年龄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原告对宣告婚姻无效的案件不得撤诉,法院应依法作出宣判婚姻无效的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的规定,“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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