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君红律师为涉嫌寻衅滋事罪的嫌疑人成功取保候审

2017/05/15 18:46:38 查看191次 来源:周君红律师



  L某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5年10月8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刑事拘留,羁押于汕头市看守所。周君红律师接受L某家属的委托后,及时从深圳出发,到汕头市看守所第一次会见了L某,向其了解案件情况并提供法律咨询,L某对家人对自己的关心非常感动,并对律师的帮助表达了感谢。

  通过会见,周君红律师认为可以为L某申请取保候审,于是,立即起草了《申请取保候审的法律意见书》,将L某涉嫌的罪名一一作出了详细分析。

  周君红律师向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以及承办派出所递交了取保申请并与公安领导进行了案情沟通,之后又前往汕头市看守所,对L某进行会见,向L某告知案件进展。

  警方研究后,认为L某犯罪事情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不适合取保候审,未同意律师的取保候审申请。随后周君红律师立即与汕头市金平区检察院联系,确定承办检察官后,在警方移送呈请逮捕的当天,周君红律师将取保的法律意见书第一时间递交给了检察机关,并当面与承办检察官沟通本案可不予以批捕的法律意见。

  经过坚持不懈的努力,检察院最终采纳了周君红律师的意见,对L某不批准逮捕,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同意对L某取保候审。2015年11月9日,在L某亲属办理完取保候审手续之后,L某便回家与亲人团聚。

  〖相关法律法规〗

  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刑法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表现形式规定为四种:①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③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④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深圳刑辩律师周君红团队联系方式

  电话:0755-83026227

  手机(微信):18566233185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11号香港中旅大厦21-23楼整层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不良信息举报 >>

Copyright©2004-2021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