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股权怎么分,夫妻一方是股东的情形

2020/11/26 18:03:46 查看3447次 来源:唐梦舟律师

  一、离婚股权分割依据

  离婚股权分割涉及《公司法》、《婚姻法》、《合同法》等法律。

  《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二、离婚股权怎么分

  离婚股权分割主要包括夫妻共有的财产性权益分割和共益性权益分割。财产性权益是指基于股权产生的财产性收益;而共益性财产则指基于股权产生的表决权、管理权、提案权等。

  (一)财产性收益分割

  因此,就股权的财产性收入而言,基于夫妻共有财产的概念,及《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平等的享有分割的权利。

  夫妻之间的因离婚分割股权而产生股权转让的,不同于一般的股权转让,是在婚姻家庭的亲属身份关系之间发生的向特定对象转让的股权变动情形,因此应排除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二)共益性财产

  共益性财产如何分割,目前在学术界存在争议,在法庭实际审理中也是难点。在处理时,法院应审查公司章程有无另行规定,对于股东转让股权有无其它合法的限制条件(比如,公司章程设定了股东转让给其它股东的限制条件,而不只是拘泥于“优先购买权”);但是,如果配偶双方在离婚案件中,对股权分割不能达成一致意见,而公司又存在其它股东、即股东人数不限于夫妻二人的情况下,一般会建议当事人另案依《公司法》的规定处理股东间内部争议,或建议当事人另案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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