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1/28 09:57:11 查看2186次 来源:杨权法律师
【基本案情】2020年8月3日,江苏正气浩然律师事务所接收H某的委托,指派杨权法律师担任H某诉L某离婚纠纷一案的代理人。接受指派任务后,笔者从委托人H某处了解到本案基本情况如下。
2019年3月,H某与L某通过网络交友相识。L某于2019年5月从老家至C市与H某见面并确立了恋爱关系。2019年7月25日,H某按照习俗上门提亲并支付彩礼38000元。2019年11月12日,H某与L某登记结婚。L某在登记结婚后未与H某共同生活,长期在外居住。
【审理情况】2020年8月2日,H某诉至W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准许原、被告离婚,判令被告返还彩礼38000元。2020年11月26日,经W区人民法院组织调解,原告H某与被告L某达成调解协议:1.原告H某与被告L某自愿解除婚姻关系;2.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H某负担。W区人民法院于当日制作民事调解书。
【律师分析】本案的事实相对较为清晰,因被告L某长期未与H某共同生活,H某遂萌生了离婚的想法。在双方平时的QQ、微信聊天沟通中时常发生争吵,H某也感觉到双方和好无望,遂坚定了离婚的想法。在无充分证据证实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况下,原告诉请离婚通常是不被法院支持的。原告对此也表示知情。为此,在调解过程中,原告H某同意放弃要求被告L某返还彩礼的主张而实现双方经调解离婚的目的。
本案中,虽然原告H某放弃了要求被告L某返还彩礼的主张,但并非意味着类似情形的出现后男方不能主张返还彩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适用该规定时,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显而易见,男女双方登记结婚后未能共同生活的,男方可在提起离婚时主张女方返还彩礼。换言之,男方若以此为由主张返还彩礼,必定要提起离婚诉讼才行。至于男方是否坚持请求返还彩礼,需要综合考量给付彩礼的数额以及男方诉讼的首要目的是否为离婚。这就需要当事人自己慎重斟酌。
【律师建议】婚姻需要男女双方共同经营,双方缔结婚姻后共同生活、互相扶助亦是法律所追求的价值目标,笔者也衷心希望婚姻中的男女双方能够本着互谅互让、和睦相处的理念,经营好家庭,以更多的智慧维系彼此之间的情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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