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关于你日常生活的新规定---物业服务

2020/11/30 15:47:51 查看5048次 来源:王向阳律师

  《民法典》关于你日常生活的新规定---物业服务

  1、政府对设立业委会应当予以指导和协助。

  第277条第二款,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于指导和帮助。

  2、特别重要事项须经3/4以上业主同意。

  第278条,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基金;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3、业主将住宅改为经营用房,应当经有利害关系业主一致同意。

  第279条,业主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

  4、维修资金归业主共有,其使用应当定期公布。

  第281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基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

  5、共有部分的收入,归业主共有。

  第282条,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后,属于业主共有。

  6、业主行为应“绿色”,应急措施应配合。

  第286条,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相关行为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对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业主应当依法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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