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发生后有哪些赔偿项目、赔偿标准是什么

2020/12/01 17:11:32 查看4291次 来源:王强律师

  交通事故是指机动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如果事故造成了人员伤亡,那么伤者这边能获得哪些赔偿呢?此文简析赔偿项目,以上海地区实务为例。

  一、医药费

  医药费以医疗机构出具的发票和费用清单为准,包括住院治疗的部分,也包括康复治疗的花费。上海地区有一项特殊,就是二次手术费用,所谓二次手术费用通常是指拆钢板的费用,这一项法院通常判决实报实销,也就是做完手术后拿发票去报销。

  二、伤残赔偿金(自2020年1月1日起发生的交通事故,上海市法院审理交通事故案件不再区分农村和城镇,统一采用上海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标准)

  1,60周岁以下人员的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73615)×伤残系数(十级伤残系数为0.1,一级伤残系数为1)×20年。

  2,60周岁—75周岁之间人员的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73615)×伤残系数×[20-(实际年龄-60)]。,

  3,75周岁以上人员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73615)×伤残系数×5年。

  三、精神抚慰金

  从上海地区的实务来看,十级伤残约为5000元,九级约为10000元,以此类推,每高一个级别,多5000元。

  当然,精神抚慰金并不是一成不变的,也是有浮动的,特殊情况下法官可以依自由裁量权增减。像我一个当事人何某某在怀孕期间,因为交通事故锁骨骨折,必须要手术,手术要打麻药可能会对胎儿产生影响,无奈只能终止妊娠,后面法院判了10000元的精神抚慰金。

  四、误工费

  交通事故工伤误工费赔偿计算公式:误工费赔偿金额=误工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人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人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人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人的,按照其最后三年的平均收人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人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离退休人员主张误工费的,需要有相应的工作证明和银行流水等证据佐证。

  五、被抚养人生活费(上海地区实务中八级伤残以上才支持)

  1,子女:45605元/年×赔偿年限×伤残系数÷2

  2,父母:45605元/年×赔偿年限×伤残系数÷2

  六,住院伙食补助费

  20元/天×住院天数

  七、营养费

  40-60元/天,天数以鉴定机构出具意见为准

  八、护理费

  家属护理有工作:家属因护理产生的收入减少×护理期限(鉴定机构出具意见为准)

  家属护理无工作:当地护理行业标准×护理期限(鉴定机构出具意见为准)

  护工护理:以发票为准

  九、残疾器具辅助费

  一般以实际发生的金额进行计算,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意见。

  十、交通费

  根据受害人机器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来计算。

  当然,具体案件具体分析。欢迎各位留言自己实际情况,按照具体案件计算赔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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