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司法视角剖析民法通则(七)

2017/05/16 10:52:56 查看127次 来源:唐玉娟律师



  七、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法

  178.

  [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凡民事关系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的;民事关系的标的物在外国领域内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均为涉外民事关系。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关系的案件时,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八章的规定来确定应适用的实体法。

  179.

  [我国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定居国外的我国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如其行为是在我国境内所为,适用我国法律;在定居国所为,可以适用其定居国法律。

  180.

  [外国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活动,如依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而依我国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应当认定为有民事行为能力。

  181.

  [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适用其定居国法律;如未定居的,适用其住所地国法律。

  182.

  [多国籍的人的本国法]有双重或者多重国籍的外国人,以其有住所或者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183.

  [住所]当事人的住所不明或者不能确定的,以其经常居住地为住所。当事人有几个住所的,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为住所。

  184.

  [法人的本国法]外国法人以其注册登记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确定。

  外国法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的民事活动,必须符合我国的法律规定。

  185.

  [当事人的营业所]当事人有二个以上营业所的,应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营业所为准;当事人没有营业所的,以其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准。

  186.

  [不动产的法律适用]土地、附着于土地的建筑物及其他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附属设备为不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买卖、租赁、抵押、使用等民事关系,均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187.

  [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侵权行为地的法律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法律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法律。如果两者不一致时,人民法院可以选择适用。

  188.

  [涉外婚姻案件的法律适用]我国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案件,离婚以及因离婚而引起的财产分割,适用我国法律。认定其婚姻是否有效,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189.

  [抚养关系的法律适用]父母子女相互间的扶养、夫妻相互之间的扶养以及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人之间的扶养,应当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国家的法律。扶养人和被扶养人的国籍、住所以及供养被扶养人的财产所在地,均可视为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的联系。

  190.

  [监护关系的法律适用]监护的设立、变更和终止,适用被监护人的本国法律。但是,被监 护人在我国境内有住所的,适用我国的法律。

  191.

  [无人继承、无人受遗赠的财产的法律适用]在我国境内死亡的外国人,遗留在我国境内的财产如果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依照我国法律处理,两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

  192.

  [外国法律的区际冲突]依法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如果该外国不同地区实施不同的法律的,依据该国法律关于调整国内法律冲突的规定,确定应适用的法律。该国法律未作规定的,直接适用与该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地区的法律。

  193.

  [外国法律的查明途径]对于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可通过下列途径查明:(1)由当事人提供;(2)由与我国订立司法协助协定的缔约对方的中央机关提供;(3)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提供;(4)由该国驻我国使馆提供;(5)由中外法律专家提供。通过以上途径仍不能查明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94.

  [本条已废止]当事人规避我国强制或者禁止性法律规范的行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

  195.

  [诉讼时效的法律适用]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依冲突规范确定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准据法确定。

  八、其他

  196.

  [法律效力]1987年1月1日以后受理的案件,如果民事行为发生在1987 年以前,适用民事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政策;当时的法律、政策没有具体规定的,可以比照民法通则处理。

  197.

  [再审案件的法律适用]处理申诉案件和按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适用原审审结时应当适用的法律或者政策。

  198.

  [期间]当事人约定的期间不是以月、年第一天起算的,一个月为三十日,一年为三百六十五日。

  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而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有变通的,以实际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

  199.

  [约定期间计算]按照日、月、年计算期间,当事人对起算时间有约定的,按约定办。

  200.

  [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以前的有关规定,与民法通则和本意见抵触的,各级人民法院今后在审理一、二审民事案件和经济纠纷案件中不再适用。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不良信息举报 >>

Copyright©2004-2021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