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诉讼参加人)

2017/05/16 11:06:04 查看190次 来源:唐玉娟律师



  第五章 诉讼参加人

  第一节 当事人

  第四十八条

  [当事人范围]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

  法条解析:

  1、民事诉讼当事人并不要求是实体权利义务主体,还包括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遗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清算组织、为保护死者名誉权、著作权等而提起诉讼的死者的近亲属。

  第四十九条

  [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

  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第五十条

  [双方和解]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第五十二条

  [共同诉讼]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

  法条解析:

  1、 共同诉讼分为必要共同诉讼与普通共同诉讼,必要共同诉讼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的,普通共同诉讼的标的是同一种类的。

  2、必要共同诉讼是不可分之诉、法院必需合并审理,普通共同之诉是可分之诉,法院可以合并审理并需要的到当事人。

  第五十三条

  [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法条解析:

  1、人数确定的代表诉讼中的“人数众多”一般指的十人以上。

  2、代表人必需是当事人,代表人只能由当事人推选。推选不出的,必要共同诉讼可以自己参加,普通共同诉讼则可以另行起诉。

  3、代表人的一般进行的诉讼行为的效力及于所有当事人,但对于一些特殊的诉讼行为,则需当事人同意对其发生效力。

  4、代表人数不宜过多,一般2—5人左右,每个代表人可以委托1—2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五十四条

  [人数待定的代表诉讼]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通知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向人民法院登记。

  向人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推选不出代表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与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商定代表人。

  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全体权利人发生效力。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提起诉讼的,适用该判决、裁定。

  法条解析:

  1、不确定的代表诉讼只能形成于普通共同诉讼中,不能形成于必要共同诉讼。

  2、不确定的代表诉讼的代表人由当事人推选,推选不出,由人民法院提出人选与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由人民法院指定。

  3、公告的时间最少不得低于30日。

  4、法院的判决、裁定效力及于所有登记的权利人以及在诉讼时效类提起诉讼的人。

  第五十五条

  [公益诉讼]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六条

  [第三人]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法条解析:

  1、第三人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依申请参加诉讼,成为参加之诉的当事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依申请或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不是本案当事人。

  2、无对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一审中不能提出管辖权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撤诉。

  3、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时间是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之前。

  4、第三人不是由于本人原因未参加诉讼,如果发现自己的民事权益受损,可以向做出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节 诉讼代理人

  第五十七条

  [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

  第五十八条

  [诉讼代理人范围]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第五十九条

  [委托诉讼]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侨居在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没有使领馆的,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再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证明,或者由当地的爱国华侨团体证明。

  第六十条

  [代理人的权限的变更与解除]诉讼代理人的权限如果变更或者解除,当事人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并由人民法院通知对方当事人。

  第六十一条

  [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的权利]代理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调查收集证据,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查阅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第六十二条

  [离婚当事人必需出庭]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法条解析:

  1、当事人委托了诉讼代理人的可以不出庭,但婚姻案件除外。

  2、离婚案件中当事人却因特殊原因而不能出庭的,必须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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