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被执行人的挂名法定代表人被限制高消费,有何救济措施?

2020/12/08 12:16:14 查看1854次 来源:刘毅律师

  一、挂名法定代表人的定义

  挂名法定代表人的现象非常普遍,所谓“挂名”法定代表人即该工商登记的法定代表人实际上并不经营或管理公司,对公司的资产、经营、债务等均不具有实际的决策权、管理权。甚至不是公司的员工,与公司设立与运行没有任何实质的关系,仅因与公司实际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口头或书面协议,充当工商登记的法定代表人。

  二、挂名法定代表人的法律风险

  1.行政责任风险

  “挂名法人代表”可能会就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承担行政责任。除非他能证明对公司行为不知情。

  2.民事责任风险

  “挂名法人代表”可能会就其本人、公司的董、监、高的违法、违规行为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是以其自身的财产为限额对外承担还款责任。但如果实际控制人操纵公司时存在虚构出资、抽逃出资行为、在诉讼过程中有隐匿、转移资产、或未经清算擅自处分财产等行为,“挂名法人代表”都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3. 刑事责任风险

  当公司实际控制人利用公司实施经济犯罪行为时,挂名法人代表虽未直接参与,但如果是明知实际控制人利用公司实施犯罪行为,却未加阻止,或放任实际控制人的行为,则挂名法人代表也很可能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即使挂名法人代表与实际控制人之间存在书面的关于“挂名法人代表不参与经营和管理,也不承担相应的责任”所谓的约定,类似约定也只在双方之间内部有效,并不具备对外的法律效力。

  4. 自人身自由方面风险

  当公司面临进入破产程序、被申请强制执行或欠缴税款的特定情形下,“挂名法人代表”可能会被司法、行政机关采取相应强制措施。比如列入黑名单、限制贷款、消费等。

  并且若挂名公司不能完美处理,以后自创公司将面临巨大问题

  根据《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企业登记机关不予核准登记: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有贿赂罪、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因犯有其他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三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

  (五)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经理,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六)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七)个人负债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

  (八)有法律和国务院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的。

  当公司面临进入破产程序、被申请强制执行或欠缴税款的特定情形下,“挂名法人代表”可能会被司法、行政机关采取相应强制措施。比如列入黑名单、限制贷款、消费等。

  三、挂名法定代表人可采取的应对措施

  1.提起解散公司之诉

  若发现公司有不能偿还债款、可能被债权人申请执行的风险,挂名法定代表人应及早采取自我保护措施,谨防因公司被限制高消费或被列为失信被执行等情形而对自己的生活和信誉等造成恶劣影响。当然,采取这一途径的前提条件是公司的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且该挂名法定代表人持有公司10%以上的股权,其方可根据《公司法》第182条的规定提起解散公司之诉。然而,如果公司的经营管理并未发生严重困难,而只是有意拖延或妨碍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则难以通过提起解散公司之诉的途径解决困境。

  2.提起变更公司登记之诉

  挂名法定代表人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要求所属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从司法实践来看,法院可能认为其不宜过分干涉公司的选举及聘任等内部治理事项,因此,对于变更法定代表人的请求不予支持。虽然这一途径困难重重,但却是值得尝试的,有公开的判决文书显示,曾有挂名法定代表人通过提起变更公司登记之诉的途径成功地要求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例如:龙郁丽与天津津都新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天宇海丰投资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16)津0116民初2431号)。在该案中,挂名法定代表人不是公司股东,与公司无劳动关系,董事任期届满,且已明确表示自己不愿继续担任法定代表人,然而公司却怠于变更法定代表人,这一情形可能给挂名法定代表人的生活和工作造成重大影响,经挂名法定代表人向法院提出请求,法院判令公司限期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手续。采用上述途径将法定代表人变更完毕之后,可以请求法院解除对原挂名法定代表人的限高令。

  目前法院对该类诉讼主要支持“冒名登记”的情形,即挂名法定代表人被他人冒用自己身份登记为法定代表人的情形,且由挂名法定代表人承担被“冒名”的举证责任。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原挂名法定代表人是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那么即便其已通过各种途径摆脱了法定代表人这顶帽子,法院可能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7条的规定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等措施。

  3.申请企业破产

  法代持有公章,如果符合破产申请条件,可以以被执行人公司的名义向法院申请破产,法院会在一定期限内裁定是否受理破产申请。如果受理,则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中止。但是,由于限高措施并非处分性的执行措施,而是属于惩戒性的执行措施,继续实施不会影响破产程序的进行,所以,执行中止后,法院一般不会解除限高令。如果法院最终裁定宣告破产,执行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终结执行后,法院将解除所有执行措施,包括限高令。

  四、律师提醒

  不要随意答应亲朋好友,碍于情面担任别人设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一旦担任将面临法律风险。

  同时,我们应当注意到,法院在对法定代表人采取限高措施时,应当更加慎重,如确有证据显示该法定代表人仍实际控制公司,可以对其采取限制措施,否则,不应当仅以其在案件发生时担任法定代表人即对其采取限高措施。

  若申请人积极举证,证明自己并非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或者仅是挂名的,没有参与管理。

  例如举证证明自己并非企业股东,证明自己在企业中未担任主要职务,证明自己在企业中没有决策权或者完全是挂名没有参与任何经营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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