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重他人知识产权,切勿销售侵权产品!

2020/12/10 09:23:16 查看4918次 来源:杨权法律师

  【基本案情】F米厂成立于1987年,主要从事生产大米、粮食销售业务。1999年7月28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颁发第1298859号商标注册证,载明“稻花香DAOHUAXIANG”商标的注册人为F米厂,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大米,注册有效期限自1999年7月28日至2009年7月27日。2009年7月29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第1298859号商标续展注册,续展注册有效期自2009年7月28日至2019年7月27日。嗣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又核准第1298859号商标第30类续展注册,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9年7月26日。

  2004年4月13日,K公司的监事Z某申请第4012654号“克俭KEJIAN”商标注册。2006年3月28日,该商标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谷类制品、米、食用面粉等商品上。专用权使用期限自2016年3月28日至2026年3月27日。2018年9月24日、10月4日、10月29日,K公司向J食品商行销售大米,销售额分别为22400元、23860元和24200元。在售予J食品商行的大米中,有一部分粳米的包装袋上注明了“克俭KEJIAN”商标和“稻花香”字样,且“稻花香”的字号明显大于“克俭KEJIAN”、“粳米”的字号。嗣后,J食品商行将部分“克俭KEJIAN”稻花香粳米销往E百货超市。2018年10月19日,F米厂代理人的工作人员以消费者的身份在E百货超市购买一袋“克俭KEJIAN”稻花香粳米,并申请徐州市徐州公证处进行证据保全。

  【庭审情况】2019年12月16日,F米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J食品商行、E百货超市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第1298859号商标权的大米,判令K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原告第1298859号商标权的大米;判令K公司支付侵权赔偿金(含维权费用支出)20万元,J食品商行、E百货超市对其中的2万元承担连带责任。2020年9月24日,经法院组织调解,各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如下:1.K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害F米厂第1298859号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2.K公司于2020年9月24日支付F米厂赔偿款40000元(已支付);3.E百货超市、J食品商行于2020年9月24日共同支付F米厂维权费用10000元(已支付);4.F米厂放弃其余诉讼请求,本案一次性处理完毕。

  【律师分析】本案虽经调解结案,但是有关商标侵权行为带来的法律责任值得任何一家经营实体重视,切不可随意侵犯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笔者就本案中所涉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情形作一简要分析。

  一、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认定

  基于我国现有的商标法律规范,注册商标的专用权须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结合本案来看,F米厂已经申请注册了“稻花香DAOHUAXIANG”商标,并在获准核定使用范围(第30类大米)后实际使用该注册商标。因此,其他未获许可使用该注册商标的主体,不得在生产、销售大米时使用“稻花香”字样。K公司曾向笔者表示,其销售自己生产的粳米时,外包装袋上使用的是“克俭KEJIAN”注册商标,并未使用F米厂的注册商标,对于自身是否存在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表达了不同意见。然而,K公司在其生产的“克俭KEJIAN”粳米包装袋的显著位置标明了“稻花香”字样。根据我国现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76条之规定,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本案中,正是因为K公司在生产、销售的粳米包装袋的显著位置将“稻花香”的字号设置成比“克俭KEJIAN”商标的字号大,明显会造成误导公众的结果。况且,“稻花香”并非商品的通用名称,K公司亦缺乏主张注册商标使用限制。

  二、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的确定

  根据我国现行《商标法》第63条之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本案中,J食品商行与K公司均确认,自2018年9月24日至10月29日,K公司向J食品商行销售大米,销售额合计70460元。但是,在此合计金额中,K公司向J食品商行销售的并非全部为侵犯F米厂商标权的“克俭KEJIAN”牌稻花香粳米。据K公司负责人介绍,销售侵权产品的金额仅三分之一不到。事实上,K公司系小微企业,未建立健全财务制度,自身亦无法提供准确的账簿、资料以证实销售侵权产品的金额确为总金额的三分之一不到。综合全案事实来看,K公司愿意支付40000元赔偿金、F米厂亦表示接受,倘若在无法达成调解的情况下,裁判结果将会对K公司不利。

  【律师建议】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但在注册商标中未包含商品通用名称等特点的字样时,他人不得使用该字样,否则即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承担赔偿责任。笔者建议,各类经营者在包装自己生产的商品前,可事先查询一下同类商品有哪些注册商标,切勿从事侵权行为,恶意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更不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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