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经纪公司不签劳动合同,劳动者主张双倍工资获得支持!

2017/05/16 13:13:11 查看278次 来源:柳基伟律师

  房产经纪公司不签劳动合同,劳动者主张双倍工资获得支持!

  关键词:劳动仲裁 双倍工资 劳动合同 经济补偿金

  原告2014年6月见被告长江路店张贴招聘启事,后经面试,6月5日与被告确定劳动关系,工作岗位为被告长江路店房产经纪人,6月13日被告单位内部房友系统发布公告称:由于原告业绩表现突出,实习期内予以提前黄金转正。自6月5日,原告多次求证签署劳动合同、交纳社保事宜,被告均予以拖延甚至推脱。2014年8月24日开始,原告身体不适,在烟台XXX医院住院治疗,后回家休养,11月3日病情痊愈返回被告处正常工作。原告自11月3日开始工作兢兢业业,至12月25日为被告带来共计38600元的业绩收入。但被告在原告毫无任何工作过失的情况下,12月25日单方面要求原告办理离职手续并未告知任何缘由。被告的种种行为均有违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已严重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给原告带来严重的侵害,因此,原告依法申请起诉,主张有关合法权益。

  柳基伟律师观点:

  当事人李X于2014年6月5日在烟台XX房产经纪有限公司工作,但至今二者未签订劳动合同。2014年12月25日烟台XX房产经纪有限公司违法解除与当事人间的劳动关系,并拖欠当事人李X12月份薪酬,因此当事人李X依法提起劳动仲裁。之后烟台XX房产经纪有限公司对仲裁裁决结果不服,于2015年6月4日向XX人民法院起诉。

  本案主要涉及劳动争议问题,作为当事人李X的代理人,我们经过分析及查阅相关材料,及时向当事人李X了解询问相关事实,认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现有证据可以充分证明当事人李X与烟台XX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有关法律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前提下,如果劳动者主张二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需要由劳动者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4.考勤记录;

  5.其它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1、3、4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不良信息举报 >>

Copyright©2004-2021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