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明文规定严禁绕开辩护人,安排值班律师代为见证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2020/12/12 12:13:09 查看3226次 来源:杨晨律师

  2018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首次出台了“认罪认罚制度”。《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需要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罪认罚制度的出台可以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比如在犯罪嫌疑人已经委托辩护人的情况下,由派驻看守所的值班律师见证犯罪嫌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该认罪认罚具结书是否合法有效?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人民检察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提出28条贯彻落实意见,其中第七条规定,“认罪认罚案件签署具结书时,犯罪嫌疑人有辩护人的,应当由辩护人在场见证具结,严禁绕开辩护人,安排值班律师代为具结见证。”

  所以,如果以后辩护律师发现自己的当事人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上没有辩护律师的签名而是值班律师的签名,可以提出异议并要求重新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或者要求认定这份认罪认罚具结书无效。

  (本文来源:杨晨律师-法律匠人的新浪博客)

  杨晨律师,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硕士,成功办理过多件结果为检察院不起诉(三个罪名全案不起诉,法院二审发回重审的刑事案件,擅长重大职务犯罪案件、经济、金融类等重大刑事犯罪案件的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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