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2/14 16:01:15 查看3743次 来源:李正霞律师
一、违约金与意思自治
意思自治又称私法自治,作为近代民法的三大原则之一,是建立在19世纪个人自由主义之上,排除了当时封建身份关系以及各种法律对人的束缚,废除了法人的特许主义,保障私有财产,实践营业自由,对于维护个人自由与尊严,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文化进步,贡献甚巨。私法自治的主要功能表现在财产交易方面,其旨在保障经济活动的运作,不受国家的统制或支配,而是经由个人意思决定所体现的自由竞争。个人自主与自由竞争乃成为规制经济活动的高度有效手段,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可以将劳力和资本导引至能产生最大效益的场所。其他规制手段,尤其是国家的干预措施,常会造成缓慢、昂贵、冗杂以及低效率的资源分配和利用。违约金作为一种预先确定的违约责任,是由缔约双方当事人通过意思表示一致而达成的,其更加充分地体现了意思自治原则。日本民法典第420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可以就债务不履行预定损害赔偿额。于此情形,法院不得增加或减少其数额。”可见,在违约金条款不违背国家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不对其进行干预,真正体现了私法自治。因为违约金作为一种由当事人根据自己的估计而对未来的违约损害赔偿所达成的协议,已经体现出了意思自治原则。
二、违约金与违约预防
违约金对违约行为的预防其实就是民事责任的预防功能的具体体现。作为一种预先确定的违约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违约金也是通过将违约成本内部化来达到起预防作用的。在没有以违约金形式体现出来的民事责任的情况下,当事人的违约成本可能无法内部化,因为没有民事责任作为中介就无法借助国家的强制力量将违约成本内部化。而在违约成本不能强制内部化时,合同当事人有可能会过度的违约从而影响合同的应有效率。
并且,违约金不仅具有一般的民事责任的预防功能,而且由于其具有预定性的特点,更能充分地预防违约行为的发生。一般民事责任的预防功能,其实是一种潜在地威慑机制的预防,承担民事责任对于当事人来说只是一种规范意义上的。虽然当事人知道违反义务要承担民事责任,但其承担的量却只有在诉讼结束时才能确定,所以当事人可能会由于对违约损害赔偿数目的不同预测在明知要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况下(如潜在的违约当事人认为其赔偿的数额会低于履约成本)可能还会选择违约。但是在有违约金条款的情况下,由于作为违约损害赔偿的违约金的数目已经确定,就不会出现因预期不同而违约的情况,从而更有效地预防了违约行为的发生。如果在有违约金条款地情况下当事人还是选择了违约,那就是一个效率违约问题了。
以上就是违约金与意思自治,违约金与违约预防的具体情况,希望能帮您解决您的问题。对司法实践中引发的纠纷,如果需要走诉讼程序,建议最好事先咨询相关的专家律师,以少走弯路,更好地解决自己所面临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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