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被自己购买的车辆碾压受伤,保险公司能赔偿吗?

2020/12/14 18:25:24 查看1186次 来源:肖家蓉法律顾问律师

  导语

  机动车驾驶人属于本车车上人员,不是第三人;机动车购买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后,驾驶人驾车发生了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吗?本案叙述的正是这个问题,惟愿此文能引起大家的共鸣,欢迎看到此文的朋友发表宝贵意见,一起探讨、研究。

  本案是一起真实发生的交通事故,在交通事故频繁发生的今天,发生一起交通事故,是习以为常的事情;然而,此次交通事故的发生比较特别,是一起司机驾驶自己的车辆停靠路边、下车查看路况时发生的单方交通事故,最后保险公司却对驾驶人的人身损害进行了赔偿。故本文笔者推荐大家阅读,希望对您有所启迪、有所帮助。

  自己被自己购买的车辆碾压受伤,保险公司能赔偿吗?

  一、涉案当事人基本信息:

  驾驶人罗某,男,汉族,私营企业业主,基本信息(略),驾驶车辆:XX自卸货车

  车辆投保的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 基本信息(略)

  二、基本案情:

  2017年X月X日,在XX省XX市XX镇XX村XX路口,驾驶人罗某驾驶XX号自卸货车由南向北行驶至该处时,因该路段路面不平,该车发生倾斜(车上装满货物);驾驶人罗某遂下车查看路况,就顺手在路边扒石头,欲垫高车辆后轮,此时该车侧翻砸伤罗某,致使罗某左股骨中上段粉碎性骨折及软组织损伤。罗某受伤后,遂拨打110求救, 向110报警和保险公司报案。xx市公安局出警后, xx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了事故证明。此次事故发生后,经xx市公安局紧急救援,驾驶人罗某被送到xx市人民医院治疗,用去医疗费4万余元。后经XX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委托XX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罗某外伤所致的左侧股骨上段粉碎性骨折,已经构成十级伤残;自受伤之日起,误工期300日,需一人护理90日,后期治疗费预计15000元。经查:驾驶人罗某驾驶的车辆属于其购买并所有,罗某办理了驾驶证和行驶证,属于合法驾驶,并在保险公司为该车辆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5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保险等险种(已购买不计免赔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罗某属于农业户口,罗某于2007年成立了有限公司,一直在乡镇街道从事粮食加工、销售工作。

  因此次交通事故,罗某咨询本法律顾问并提出赔偿请求:1.请求保险公司赔偿罗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医疗费、后期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等费用共计150888.83元;2.请求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5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优先赔付。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

  1.本案驾驶人罗某是否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规定范围内的“第三人”?

  2.罗某的责任如何认定?

  3.罗某的赔偿请求是否应得到支持(罗某的赔偿请求是否过高、罗某能否按城镇人口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

  本法律顾问初次与保险公司联系、沟通时,保险公司拒不赔偿,态度坚决,毫无商量的余地。保险公司拒不赔偿理由如下:

  1、保险公司认为罗某是车辆驾驶人,属于本车车上人员,不是第三人,因此保险公司不应承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责任;

  2、本案车辆为营运货车,根据有关法规规定,罗某应当提供该车有效的驾驶证、行驶证、从业资格证、道路运输证,否则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3、罗某的部分赔偿请求过高,应按农村户口计算赔偿金;4、保险公司不应承担鉴定费、顾问费、律师费、诉讼费。

  通过审查罗某提供的有关证据,查阅了交警大队的有关笔录,经过本法律顾问的调查,本人认为:本案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单方事故)。本案事故发生的“瞬间”,驾驶人罗某应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规定范围内的“第三人”,保险公司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规定范围内对罗某进行赔偿。理由如下:

  1.本案罗某提供的与保险公司《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属于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该条款第三条、第四条明文约定:“第三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本保险合同中的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和商业第三者保险条款的规定,本案事故发生的“瞬间”,驾驶人罗某既不在车体内,也不是正在上、下车的人员,更不是被保险人,而是在地面搬运路边的石头的人,应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规定范围内的“第三人”。

  2.本案罗某有双重身份:罗某在车辆行驶时是驾驶人,下车后搬石头采取救急措施时转化为第三人。罗某作为驾驶人没有安全停放车辆,存在安全隐患,应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承担主要责任;罗某明知车辆发生倾斜,下车查看路况、搬石头采取救急措施时没有注意安全、预见事故的发生,此时罗某作为“第三人”,应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本案车辆已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5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已投保不计免赔险)、故保险公司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范围内全部赔偿给驾驶人罗某,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范围内在扣除鉴定费后按70%赔偿给驾驶人罗某;其他30%的损失和鉴定费由罗某自行承担。

  3.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罗某驾驶的XX号轻型自卸货车系驾驶人罗某为经营需要,自行购买的运送粮食的工具,而非面向社会从事运输牟利的营运车辆;且罗某属于合法驾驶,有驾驶证、行驶证等合法证件,被告保险公司辩称“无营运许可证和从业资格证保险公司不承担商业险赔偿贵任”的理由,应依法不予支持。驾驶人罗某虽为农业户口,但自2007年公司成立时起,便一直在乡镇街道从事粮食加工、销售工作,办理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驾驶人罗某以城镇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其经常居住地在城镇,且在城镇生活超过一年以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有关民事工作的有关规定,应按城镇人口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

  本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批复的规定,多次与保险公司协商、沟通,并与保险公司据理力争,最后保险公司将驾驶人罗某作为“第三人”、对驾驶人罗某按城镇户口的赔偿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者责任险的范围赔偿驾驶人罗某的医疗费、后期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共计11万余元,最大化地保护了罗某的合法权益。驾驶人罗某也作出了一定的让步,本案以调解和平解决,避免了一起到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减少了当事人的诉累,节约了诉讼成本,本案画上了一个完美地句号。

  本案给我们的启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人都要遵守法律。法律一经颁布,对全体公民产生约束力。法律顾问如何以法律知识为武器,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当事人的利益最大化,这是法律工作者应该深思的问题,也是法律顾问的奋斗目标。当事人的事无小事,把当事人的事情当成自己的事情办,设身处地地为当事人服务,尽量减少当事人诉累,热心、耐心、细心地做好案外调解工作,力求达到公平、公正、合理的社会效果,是法律顾问的最高境界。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

  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二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以上法律适用于2021年1月1日前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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