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车位归属裁判观点

2020/12/15 16:30:49 查看1415次 来源:骆圆律师

  目前法院的主流裁判观点是“回避人防车位权属问题,只认定开发商享有使用收益的权利”,但无论哪种裁判观点,均依据《防空法》第五条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认为开发商对人防车位有使用收益权,并认可租赁、有偿使用、使用权转让等处分方式。

  人民防空工程包扣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任务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空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防空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人防车位指在不妨碍防空功能和满足业主需要的前提下,战时应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平时可做车库供业主使用的车位。对人防车位的权属,目前司法裁判观点不一,主要有三个观点。

  一、人防车位属于国家所有,开发商只享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陈某卿与浙江苏泊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院认为,涉案楼盘的地下车位有人防车位和非人防车位。非人防车位的所有权由合同约定属于出卖人所有并无不妥。虽然人防车位属于国家所有,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非战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投资者对人防车位享有一定的物权权能。

  二、回避人防车位权属问题,只认定开发商享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刘某川与苏州万康房地产有限公司、江苏苏南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条规定:“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结合万康公司提供的苏州市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可以认定万康公司系案涉地下车库人防车位的建设单位。根据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万康公司对案涉人防车位享有经营收益权。

  三、人防车位归开发商所有。

  苏某、业某坤与玉溪高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民事裁定书

  苏某、业某坤诉称:车库属于人防工程,而人防工程属于国防资产,应属于国家所有。但《商品房购销合同》却约定车库的所有权归开发商,予以出售,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属于无效条款。

  法院认为:申请人将人防车位等同于国防资产,但并未对此提出明确的法律依据,故不能认定《商品房购销合同》关于车位的部分条款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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