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杭州女子被造谣案说刑事自诉

2020/12/16 16:55:47 查看1323次 来源:杨锋锋律师

  从杭州女子被造谣案说

  刑事自诉

  杭州一女子被两名男子造谣诽谤,在网络上疯传,此事给该名女子的生活和工作造成非常大的影响。

  据该女子网上介绍,其工作被强迫离职,起初被周围的人指指点点,遭到网友电话的谩骂,自己经医生诊断处于抑郁状态等,已经被“社会性死亡”。

  该女子知情报警后,公安局调查取证后对郎某、何某分别作出了行政拘留处罚。然而该事件对于该名女孩造成的负面影响,对于该女孩和社会大众来说,行政拘留是远远不够的,这样的违法成本太低,岂不是鼓励了一些人做违法的事。

  最后该女子依法追究两名男子的刑事责任,启动了刑事自诉程序。但是可能许多人知道刑事案件的公诉程序,对于刑事自诉了解较少。

  刑事案件对犯罪嫌疑人的的追诉方式有公诉和自诉,大多数刑事案件都是公诉程序,一小部分刑事案件自诉程序。

  公诉刑事案件中,对于案件的调查、审查主要是依靠国家机关依靠国家公权力来进行调查,受害人只是配合国家机关的调查即可,其并不需要自己去花费时间等找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

  然而自诉案件很多时候是依靠刑事自诉人来搜集相关的犯罪证据,这就给案件的启动带来一定的难度。毕竟依靠个人或者代理律师的力量还调查取证一个刑事案件还是有限的。有的时候刑事自诉案件,能否立案就是一个很大的问题,立案后许多自诉案件因为不足被驳回的也大量存在。所以杭州女孩在本案中不但作为受害人,还是花很大的代价来控诉犯罪嫌疑人

  然而好消息是,该女孩的刑事案件已经被余杭法院立案,下来就是自诉人搜集证据来证明诽谤罪的成立问题,还好本案的社会影响很大,相关的征集表资料搜集起来并不是很困难,本案中有女孩的报警调查资料,还有网络的传播资料等证据,应该足以证明郎某、何某诽谤罪的成立。

  最后,希望杭州女孩控告成功,生活早日步入正轨,同时让造谣者受到应有的惩罚,以显法律的正义。

  关于刑事自诉相关规定,比这搜集整理如下:

  自诉案件范围有以下几类:(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所谓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指由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才予以受理的案件。告诉才处理的刑事案件具体包括以下:

  1.刑法第246条规定的侮辱、诽谤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刑法第257条第1款规定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3.刑法第260条第1款规定的虐待案。

  4.刑法第270条规定的侵占案。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所谓轻微刑事案件是指犯罪事实、情节较为轻微,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拘役、管制等较轻刑罚的案件。应当注意的是,这类案件强调被害人的举证责任,自诉能否成立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被害人等有无证据或者证据是否充分,如果被害人等没有证据的,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如果被害人等提出的证据不充分,不足以支持其起诉主张的,人民法院将裁定驳回自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具体包括以下:

  1.刑法第234条第1款规定的故意伤害案。通常这类案件被称为轻伤案。

  2.刑法第245条规定的非法侵入住宅案。

  3.刑法第252条规定的侵犯通信自由案。

  4.刑法第258条规定的重婚案。

  5.刑法第261条规定的遗弃案。

  6.刑法分则第3章第1节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7.刑法分则第3章第7节规定的侵犯知识产权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除外。

  8.属于刑法分则第4章、第5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以上八项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伪证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依据有关司法解释,所谓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是指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已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等书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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