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竹县刑事律师凌灿伟发表的关于杨某某贩卖毒品罪一审辩护词

2020/12/16 17:15:41 查看2855次 来源:凌灿伟律师

  尊敬的审判员、书记员:

  四川黎明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杨某某家属的委托,担任一审的辩护人,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查阅了相关案卷,现结合法庭调查及公诉人提供的有关证据,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辩护人对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中指控被告杨某某构成贩卖毒品的罪名无异议。

  二、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具有法定、酌定的从轻、减轻情节。

  第一、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在本次犯罪之前,从未实施过任何犯罪,且犯罪之前表现良好,没有任何犯罪前科。

  第二、被告人悔罪态度较好,当庭认罪。在今天的法庭上,被告人的诚恳交代、认罪伏法的态度也是有目共睹的。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和司法部颁布的《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关于“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之规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完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恳请法院在对被告人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第三、被告杨某某构成坦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体体现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以及检察院的询问等。

  第四、被告人杨某某在整个犯罪过程中,处于从犯地位,联系毒品的卖家、毒品的价格、毒品的交付地点以及交付方式,均不是被告杨某某,只是在怀疑是毒品的情况下,仍然送毒品给卖家,基于被告杨某某是从犯,按照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建议法院减轻处理。大竹律师、大竹县律师、大竹刑事律师

  第五、被告杨某某有强烈的悔罪表现,愿意认罪认罚,请合议庭量刑时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综上所述,鉴于被告人杨某某具有以上法定和酌定的从轻量刑情节,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不大,恳请合议庭能够对其从轻处罚,并建议给予三年或三年以下处罚,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谢谢!

  辩护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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