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2/17 18:53:30 查看2853次 来源:李学英律师
1、买房时开发商宣传广告中作出的承诺没有兑现,是否构成违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三条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内容具体确定;(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开发商在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上所作的承诺,原则上属于要约邀请,是希望买房人向自己发出购房的意思表示。所以,在一般情况下,购房者很难就此追究开发 商的相应责任。
但如果开发商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应当视为要约。此时,如果开发商未依照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的承诺履约,应当向购房人承担违约责任。
2、书面形式的合同和电子合同分别何时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第四百九十一条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与《合同法》相比,按指印取得了与签名、盖章同样的法律效果,这是《民法典》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五条内容的吸收,符合法律实践的需求。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一条第二款为新增规定,互联网的发展日新月异,公民通过互联网进行交易也早已是普遍存在的事实,新法对电子合同的成立时间作了明确规定,进一步完善了处理互联网交易纠纷的法律依据。
本文来源: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的[《民法典》合同编热点问题200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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