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2/18 16:16:44 查看2781次 来源:王强律师
2020年8月17日17时21分,110接到报警:顺德区杏坛镇罗水市场附近一老人受伤倒地。接报后,民警及医护人员迅速赶到现场处置。经调查,罗水村民罗某(女,12岁)把另一村民罗某拴养在家门口的狗只牵出来玩,途经罗水市场时狗只挣脱约束绳,在奔跑过程中狗绳意外将本村村民麦某(女,88岁)绊倒,导致麦某受伤,经送医院救治无效死亡。
初步判断该事件为意外事件。目前,该事件的善后工作正有序开展。下阶段,杏坛镇相关部门及各村(居)将进一步加强养犬管理工作,并强化宣传教育。
一、刑事责任分析
由于该案件初步判断为意外事件,所以其唯一可能涉嫌的罪名是过失之人死亡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但是本案中涉案女孩并不符合此罪名的构成要件,原因如下:
1,主体要件不符合: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十六周岁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主体。本案中,涉事女孩年龄为十二周岁,未达到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刑事责任年龄起点,不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主体要件。
2,主观要件不符合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其行为的结果抱有过失的心理状态,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主观上对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应当预见是法律对行为人实施某种有意识的行为时,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结果的主观认识上的要求。根据一般人的能力和行为时的客观条件,行为人能够预见并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只是因为其疏忽大意才未预见,以致发生严重危害结果,他就应当对此结果负法律责任。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已经预见,但却轻信能够避免这种结果的发生。
本案中涉事女孩年龄较小,据老人家属反映其控制不住该大型犬。在她牵着狗绳的情况下,狗因为看到另外一只狗而挣脱了束缚,导致意外发生,其不存在主观上的故意或者过失,该案件为意外事件,故涉事女孩即便年满16周岁也不涉嫌刑事责任。
二、民事责任分析
虽然不构成刑事责任,但是民事责任是要承担的,由于涉事女孩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十二周岁),故该民事责任由其监护人承担。具体需要承担的民事责任如下:
1,医药费:老人因抢救而支出的医疗费用;
2,死亡赔偿金:由于该事件中老人年龄为88周岁,故其死亡赔偿金为:
48118元(广东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年(超过75周岁死亡赔偿金计算五年)×1(伤残系数)=240590元
3,精神抚慰金:约为50000元
4,丧葬费:当地六个月社评工资
5,其他家属因善后事宜支出的合理费用
三、饲养动物需要承担哪些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之规定:
1,第七十八条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一般规定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2,第七十九条 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的侵权责任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第八十条 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的致害责任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4,第八十一条 动物园动物的致害责任
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5,第八十二条 遗弃、逃逸动物的致害责任
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5,第八十三条 因第三人过错导致的动物致害责任
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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