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行时,违约方应当承担什么责任?如何区分适用定金与违约金?《民法典》中的绿色原则在买卖合同中是如何体现的?

2020/12/18 18:55:12 查看19562次 来源:李学英律师

  1.合同履行时,违约方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在实际履行与赔偿损失这两种违约责任的关系上,我国法律采用的是两者可以并用的原则,因为法律设定这两种违约责任的目的是不同的。

  2.如何区分适用定金与违约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八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3.《民法典》中的绿色原则在买卖合同中是如何体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第三款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六百二十五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标的物在有效使用年限届满后应予回收的,出卖人负有自行或者委托第三人对标的物予以回收的义务。

  绿色原则是《民法典》的基本原则之一。在绿色原则之下,不仅应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利益,还应对生态环境予以附随性的保护。在买卖交易中,不应以损害生态环境为代价,亦不应忽视对环境带来的负面影响。《民法典》明确规定出卖人的回收义务体现了时代特征,与我国需要长期处理好人与资源生态的矛盾的国情相适应。

  本文来源: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的[《民法典》合同编热点问题200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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