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2/20 09:34:10 查看21099次 来源:王向阳律师
1、担保物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
2、未经同意,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担保人相应免责。
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3、债务人的物保优先受偿,担保人的人保、物保无先后。
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4、不动产抵押权,办理抵押登记设立;动产抵押,合同生效。
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属物、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但动产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5、房地一并抵押。
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抵押人未依据欠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但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应当一并处分。
6、流押无效,但可优先受偿。
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7、抵押不破租赁。
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并转移占有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
8、债权、抵押权不得单独转让。
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
9、放弃债务人抵押权,相应优先权减免。
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
10、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按公示顺序受偿。
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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