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账款质押有什么风险,怎样去预防?

2020/12/23 16:26:43 查看31488次 来源:李正霞律师

一、应收账款质押有什么风险

1、出质人对设质应收帐款不具有处分权,或出质人不具备担保法要求的担保人资格。

2、因未及时有效地通知应收帐款的债务人,后者仍向其债权人(出质人)履行支付义务,致使质权人届时无法实现质权。

3、质押期间,出质人再次违法转让设质的应收帐款,且受让人善意取得该应收帐款的所有权,致使质权人届时无法实现质权。

4、质押期间,出质人和设质应收账款的债务人恶意串通,在质权设立后私自以全部或部分免除债务、提前支付、变更支付方法等方式妨害质权的顺利实现。

5、因用于质押的应收帐款自身所存在的风险因素,导致质权不能顺利实现,主要有:

(1)对于用于质押的应收帐款中已经发生的债权是否真实及将来发生的债权能否实现,质权人以及征信登记机关均无条件作出实质审核。

(2)设质应收帐款所基于的基础合同关系因无效或被撤销,使应收帐款失去合同依据,进而使质押不成立。

(3)设质应收帐款的债务人在履行基础合同时针对出质人的履约情况依法行使抗辩权或抵销权,致使应收账款处于不稳定的状态。

(4)因设质应收帐款的债务人失去相关偿债能力,致使质权无法顺利实现。

(5)因出质人怠于主张权利,导致设质的应收帐款债权超过诉讼时效,流于自然债权,失去法律的强制保护。

二、应收账款质押的风险怎样预防

加强对出质人、应收帐款债务人以及应收帐款本身的风险审查。

(1)对出质人的审查。首先,质权人应审查出质人的主体资格,看其是否存在担保法规定的禁止或限制作为担保人的情形,如国家机关、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企业法人的内部职能部门等,如出质人不符合作为担保人的法定主体资格,将直接影响质押合同的效力。其次,应审查出质人对于作为质押标的的应收帐款债权是否拥有完整的处分权,避免因出质人以其无权处分的应收帐款进行质押而导致质押无效的情况。

(2)对应收帐款债务人的审查。应收账款质权能否得以顺利实现,最终落实在应收账款的债务人是否具有偿付能力的问题上,因此,接受质押前,质权人即应当着重调查应收帐款债务人的偿债能力,质押担保期间,质权人还应积极注意应收帐款债务人的经营及财产状况,以便未来在质权实现时有备无患。

(3)对应收帐款本身的审查。质权设立前,对于拟设质的应收帐款,质权人首先应谨慎审查该应收账款是否已被设立质权、是否具有可转让性、是否存在因具有公益性而不得设质的情形,此外,还应审查其基础合同关系的效力、合同当事人的履行情况与可能存在的争议情况、债务人行使抗辩权或抵销权的可能性、以及债权诉讼时效是否已超期或面临逾期等问题。质权设立后,质权人应对应收账款依据的基础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及时搜集出质人已经如约履行基础合同义务的证据,并积极督促出质人及时主张权利,防止应收帐款债权超过诉讼时效。

以上就是应收账款质押有什么风险和应收账款质押的风险怎样预防的问题,在实践中对于应收账款的质押规定的比较宽泛,所以很多问题要具体的分析才行,比如风险问题,有可能是质押的应收帐款自身所存在的风险因素,也可能是出质人的问题导致的风险,不同的情况上面也说清楚了,而怎么预防才是重点,两点要注意,对于应收账款出质人进行审查,对于账款本事和债务人进行审查。这样才能减少损失,不懂的您可以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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