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教育培训合同发生纠纷在哪里起诉?

2020/12/23 22:07:13 查看1400次 来源:徐兴俊律师

  关键词: 网络服务合同 网络买卖合同 管辖权 合同履行地

  (徐兴俊律师团队,擅长于处理经济合同纠纷,维护消费者权益)

  网络教育的发展,尤其是疫情期间,网络教育、网络培训进一步扩大了市场。市场不断的拓展,各类矛盾纠纷也日益增多。但是当学员与网络教育机构发生纠纷时间,此类纠纷的管辖问题便首当其冲。

  网络教育、培训机构与学院之间通过网络签署合同,往往是电子合同、格式合同,也属于服务合同。学员处于弱势地位。除了合同中对于管辖往往约定在被告所在地或者仲裁机构外,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往往应当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管辖。

  1、网络买卖合同的管辖:法律法规对于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管辖权的规定则较为完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根据该条规定,无论是通过信息网络还是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合同履行地都可由消费者直接控制,出现纠纷后,消费者可在其住所地或其指定的收货地提起诉讼,避免了主张的数额较小而维权成本较高的情况。

  2、网络服务合同的管辖:对于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权,法律法规没有特殊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根据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在履行网络服务合同过程中,如服务商违约,将会给消费者通过诉讼方式维权带来极大的不便。

  3、对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权可参照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管辖权的规定,即以接收服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以减低网络服务消费者的维权成本,规范网络教育培训的诚信经营的市场体系。

  (徐兴俊律师团队,擅长于处理经济合同纠纷,维护消费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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