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之离婚冷静期

2020/12/25 10:54:28 查看4683次 来源:张忠明律师

  民法典第1077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提出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间届满后三十日内,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登记申请。”

  大家都知道,一对夫妻想离婚,有二个路径可以选择,一是登记离婚,二是诉讼离婚。登记离婚是双方协商离婚,去婚姻登记部门登记离婚。登记要求离婚双方就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债务等达成一致意见后去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双方的婚姻关系即告结束。诉讼离婚是指若有一方不同意离婚或离婚条件不能达成一致,可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本律师提醒大家,民法典第1077条离婚冷静制度中有二个三十日的规定,第一个三十日的规定为不变期限,即离婚双方去婚姻登记部门申请离婚登记,登记部门受理后的三十日内是不予办理离婚登记的,离婚申请满三十日后的三十日,此三十日为可变期限,在此三十日内,离婚双方若想离婚,即可去办理离婚登记。当然,如果离婚双方未在第二个三十日内去办理离婚登记,对不起,视为你们撤回了离婚登记申请。如想离婚重新申请。

  有不少人认为“离婚冷静期”损害了“婚姻自由”原则,我们结婚自由,离婚也应自由,不应该设置冷静期制度。本律师认为,“离婚冷静期”设立的目的之一,是为了给那些“可离可不离”的夫妻一个冷静时间来好好思考、斟酌决定,是否一定要走到离婚这一步,换一个角度想,本来结婚就是一辈子的事,现在想离婚了,难道非得在这三十天冷静期内离婚?因此离婚冷静期制度,从本质上讲并没有损害到“婚姻自由”这个原则,恰恰相反,这个制度,对轻率离婚、“闪婚闪离”等现象,起到了非常好的引导作用,该离的最终还是离了,不该离的,冷静过后也就不离了。民法典设定离婚冷静期制度,其实也是就给离婚双方一个缓冲期,思考期,真得有道理。阿良律师估计,会有很多冲动型离婚者,会感谢冷静期制度,是这个制度挽救了他们的婚姻!

  又有人问律师了,既然离婚冷静期制度有很好的作用,为什么在诉讼离婚中,不设置冷静期呢?其实,这是大家的误解了。虽然在民法典中只对登记离婚规定了冷静期。但其实在诉讼离婚中,对于可离可不离的离婚诉讼双方,无论是婚姻法还是民法典,都有隐含类似意思的规定。如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这条“应当进行调解”的规定,我们通常称之为离婚诉讼的着重调解原则。法院在离婚诉讼中,会安排离婚双方进行一次或多次调解,通过调解该离的离了,不该离的,调解和好了或判决不准离婚。其实这个调解,就隐含了给予离婚双方冷静思考的缓冲期。民法典实施后,婚姻法将失效。但婚姻法这个着重调解原则,民法典给予全盘接受。民法典第1079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大家比较一下就会发现,民法典对诉讼离婚“应当进行调解”与婚姻法对诉讼离婚“应当进行调解”规定是完全一致的。

  学习法律的人都知道,最高人民法院及各地高级人民法院在涉及离婚诉讼的司法解释或司法指导意见中就离婚诉讼中冷静期都有具体规定。如最高人民法院在2018年7月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第4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设置不超过3个月的冷静期。在冷静期内,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开展调解、家事调查、心理疏导等工作。冷静期结束,人民法院应通知双方当事人”。该《意见》规定的3个月离婚冷静期更多了一些法理与情理的考量,便于法官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更好地为双方化解纠纷与矛盾,维系婚姻家庭稳定,修补“冲动”而导致的婚姻。

  在此我提醒大家,离婚的双方无论是通过登记离婚还是通过诉讼离婚,建议各方均应冷静思考,避免因冲动而离婚。而无论是法律还是司法解释,通过设定离婚冷静期制度,能让一些因冲动而离婚的当事人有一个思考缓冲期,冷静冷静,避免过后懊恼,谨记,冲动是魔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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