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民法典看喂养流浪猫狗可能产生的民事赔偿责任

2020/12/25 11:07:32 查看3683次 来源:张忠明律师

  笔者今天在网上看到一则案例,感觉蛮有趣的,转来给大家看一下《判了!贵州一老人喂养流浪狗赔偿4万元,流浪狗可以喂吗?》

  先给大家简单介绍一下案情:

  2019年9月20日,家住遵义市正安县的60多岁居民昝(zan)某,前往正安县农贸市场买菜。在回家途中,路边突然跑出一条黄色土狗将他撞倒,并导致昝某摔伤。

  经入院治疗后鉴定,昝某右侧多发肋骨骨折,达十级伤残。昝某家属报警后,辖区派出所民警调查发现,这条土狗原系流浪狗,但住在附近的居民万某,长期向该土狗投食喂养。

  不过,万某却认为,自己仅仅只是喂食,并非狗的实际主人,因此不应该担责。双方因赔偿事宜协商无果,昝某向正安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万某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7万余元。

  2020年4月,正安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审理认为,万某经常向该狗投喂食物,事实上系豢养该狗。即便该狗是流浪狗,但由于万某未能认识到流浪狗的危险性,采取了不当方式进行投喂,使该狗对万某投喂的食物产生了依赖,经常在附近流浪,引发本次事故。

  于是,正安县法院判令万某赔偿昝某各项损失共计6万余元。万某不服,上诉至遵义中级法院。

  9月4日,遵义中级法院法官对该案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法官耐心分析投喂行为对事故发生的影响,列举类似案件的审、调情况,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由万某赔偿昝某4万元。

  对这一调解结果,双方表示接受,万某当庭兑现了4万元赔偿款。

  大家回想一下,此案的情景在平时的日常生活中是否经常出现?你是否也常常在居民楼、马路边、垃圾房、菜市场等地看到流浪猫狗?是不是自己也爱心泛滥泛滥,去买些狗粮猫粮,时不时地去投放一下,让这些没有主人的可怜的猫猫狗狗不至于断粮而挨饿。

  大家会不会认为,这个法院也管得太宽了,万某喂养流浪狗是很有爱心呀,流浪狗撞人也不应该有万某来赔偿呀?

  大家如果这样看待这个问题,其实是错的。让我们大家一起来学习一下法律的规定吧。

  现行侵权责任法第78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从明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民法典第1245条对此作出了同样的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因此法律对饲养动物的法律后果其实就早有了明确规定。

  大家学习了以上的法律规定,应该明白了“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一规定。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并不局限于动物的所有人,长期喂养流浪猫狗的人其实已成为“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上述案件中,万某长期喂养流浪狗,不可避免让该流浪狗产生食物依赖,使得流浪狗长期生活在其居所附近,此时即产生万某对流浪狗管理和约束之相应责任,如未尽到上述责任,造成他人人身伤害,万某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发爱心固然很好,对无主的猫呀狗呀,施以援助,这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体现,值得赞赏。但是,对流浪猫狗投之爱心的正确姿势应该是:

  发现流浪的猫狗,尽快通知公安局设立的犬只留检所或自行将犬只送至犬只留检所。

  养犬人放弃饲养犬只、饲养超过规定数量犬只或不符合办理养犬登记手续犬只,应当将犬只送到犬只留检所。

  犬只留检所接收弃养犬、流浪犬和违规犬,应建立接收档案,对符合饲养条件的犬只,免费提供符合条件的单位或个人领养。

  上述做法是笔者根据常州市人民政府2015年8月10日发布的《常州市加强犬只规范化管理工作意见》归纳整理。据悉,目前我市正在起草常州市有关流浪狗管理方面的条例,笔者认为,该条例出台后对流浪猫狗的管理将进入有序的法治管理轨道。

  当今社会,很多公众看到流浪动物,都会触及恻隐之心,施以援助,这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体现,值得赞赏。但是,爱心人士较为固定的投喂行为不可避免让动物产生食物依赖,易导致流浪动物聚集,长期生活在社区之中,由于流浪动物可能携带大量病菌且具有一定的伤人属性,而投喂人对流浪动物的控制力又较低,势必会增大社区公共环境的危险性,因此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不良信息举报 >>

Copyright©2004-2021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