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合同签订时的法律风险

2017/05/31 18:06:54 查看222次 来源:唐玉娟律师

  企业在日常运营过程中不可避免的要签订不同类型的合同,同时,因合同风险带给企业的损失往往是巨大的,甚至是毁灭性的打击。因此防范合同风险对企业来说可谓是十分必要。本文通过对合同主要条款的分析来探讨合同签订时如何防范合同风险,主要是针对企业常用合同,对特殊合同将会在本博客通过其它文章进行分析。

  一、合约主体(当事人)法律风险防范

  在合同签订时,首先应当明确签约对方当事人是否具备签约主体资格,这关系到所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是合同签订时最应当注意到的问题。同时,应当了解签约对方当事人必要的法律信息及履约能力、商业信誉等情况。详见本博客《合同法律风险防范之合同签订前法律风险防范》。

  二、合同标的的法律风险防范

  1、合同标的的概念:合同标的是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合同当事人权力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标的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没有标的,合同不能成立。标的条款必须清楚的写明标的名称,以使标的特定化,从而能够界定权利义务。通俗言之,合同标的就如买卖合同中的商品,服务合同中的服务项目。

  2、合同标的应当清楚、准确,避免产生岐意。合同标的,关系到合同能不能成立,每份合同都应当有合同的标的。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应当清楚、准确地表述合同标的。如买卖合同中应当确定标的产品的型号、规格、生产厂家、产地等信息。

  三、合同数量及质量的法律风险防范

  合同签订时关于数量及质量应当约定清楚。

  1、数量相对好理解(对于数量不能确定的合同,可以通过订单的方式确定每批交货数量)。

  2、质量应当详细约定,保证合同签订后不会因质量问题产生纠纷,在质量约定上一是应当注意在厂家对质量的承诺,二是通过公司专业人员详细了解产品关于质量的要求,三是通过国家、行业等标准确定产品质量要求。

  3、一般合同中都会有验收条款,在验收条款中应当详细约定设备验收条件、方式及设备最终验收时间,此为合同条款中产生纠纷最多的地方,应当牢记。

  四、合同价款及付款方式的法律风险防范

  价款约定上应当注意一定要有大写的价款,而且合同中价款大小写应当一致。

  付款方式约定应当注意,每期付款的份额、时间。同时对于销售方应当尽量不要先发货后付款,对于采购方应当尽量不要先付款再发货,为平衡双方权利义务,可以采用按合同履行阶段,实行分期付款方式。

  五、合同履行期限、地点、方式的法律风险防范

  1、履行期限的约定应当考虑到自身履行合约的能力,不然到期无法履行,公司将会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关于履行期限的约定中不要出现履行期限比协议签订时间还要早这样的错误。

  2、履行地点应当尽量不要出现如买方指定地点、买方施工地沿线地点这样不确定的履行地点。

  3、履行方式一是应当注意合同约定采用何种方式履行,如是送货到门、还是卖方自提。二是应当注意不要提前、推后履行。

  六、违约责任的法律风险

  根据笔者多年的企业法律服务实践经验,合同中违约责任约定的越简单,合同出现的风险可能性就越大,因为合同中各方都能够清楚地知道自己履行合约的能力,当一方认为自己履行合约的能力不足时,一般只会同意简单的违约责任约定,如一方违约应当赔偿另一方经济损失之类的条款。但是,此类条款在合同产生纠纷后根本就起不到作用,因此,在合同签订时应当约定明确、详细的违约条款,如一方违约应当赔偿另一方合同总价百分之多少的损失,或者每逾期一天支付合同总价百分之多少的违约金等。此种方式的好处,一是对合同双方都有严格的约束力,可以促进合同双方更好地履行合同义务,二是在合同产生纠纷诉诸至法院时,可以省去证明损失等不必要的麻烦,减少诉讼成本。

  七、合同争议解决方法的法律风险防范

  争议的解决是涉及合同出现纠纷后由何种机构、何地机构进行管辖的问题。根据笔者多年的企业法律服务实践经验,当前我国不论是仲裁机构还是法院地方保护主义现象比较严重,笔者建议对于标的较大、对方履约能力不能确定的合同,企业要懂得宁愿舍去一些权利也要换取争议解决地在己方所在地。

  特别注意: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在合同中若选择仲裁机构应当是确定的、唯一的,否则将可能导致约定无效。

  八、合同单方解除条件的法律风险防范

  很多企业经理人、法务包括律师往往会忽视关于单方解除合同的约定。笔者认为单方解除合同的约定非常有必要。一是可以促使对方顺利履行合约,二是可以在对方出现违约情况时,掌握合同的主动权,既可以单方解除合约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以不解除合约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约。

  九、合同约定不清时法律风险防范

  当合同有的条款约定不清,而双方又不能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采用《合同法》第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

  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第六十三条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综上所述,合同签订时法律风险随处可见,这就要求企业经理人、企业法务在起草、审核合同时应当慎之又慎。关于合同签订,笔者认为大陆企业可以借鉴台资企业的合同签订管理模式----“立法从严,执法从宽”,即在合同签订时仔细推敲每条合同条款,订立严格违约责任条款合同,同时保证每份合同都必须交由法律专业人员审核才能最终签订,但在合约执行阶段,对合约相对方的违约情况采用从宽处理原则。这种合同签订管理模式既可以促使对方顺利履行合约,也可以维护企业同合约相对方良好的合作关系,同时,在合同出现纠纷时可以掌握诉讼主动权。可谓是一举多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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