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某某诈骗罪一案,辩护词

2020/12/29 19:29:36 查看1115次 来源:陈建兴律师

  钟某某诈骗罪一案

  辩

  护

  词

  辩护人:陈建兴

  时 间:2020年12月9日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尊敬的国家公诉人:

  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接受钟某某亲属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其辩护人。作为钟某某的辩护人,通过阅卷、会见被告人和今天的法庭调查,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持异议,但检察院量刑建议太重,请求对钟某某在五年以下判刑。具体理由如下:

  一、 钟某某的行为不属于在境外实施电信诈骗

  2016年12月19日的《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二)项第4条规定“在境外事实电信网络诈骗的,酌情从重处罚”。辩护人认为,“在境外”应该限定为犯罪嫌疑人在境外实施诈骗,而不是指利用境外信息网络平台。因为在境外实施电信诈骗的犯罪嫌疑人,多为国内手机号或者国内手机注册的微信号,并不能因此就认定在境内诈骗。

  本案钟某某本人在厦门实施诈骗,并不属于在境外实施诈骗。退一步讲,即使依据利用国外交易平台实施诈骗就认定为在境外诈骗,但是钟某某的行为是利用国内手机号、微信等手段导粉、引流的,并不属于在境外实施电信诈骗。

  二、公诉机关量刑太重,请求在五年以下判刑

  钟某某有如下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从犯、坦白、退赃、认罪。

  根据江苏省高级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高法[2017] 148号)(下简称《指导意见》),辩护人计算钟某某量刑如下:

  根据《指导意见》规定,该案诈骗罪数额达到50万元的,量刑起点是十年至十一年,每增加五万元增加一个月确定基准刑。本案钟某某犯罪金额是79.6万元,量刑起点取中为十年六个月。基准刑为11年。

  1.从犯可以减少基准刑20%-50%,辩护人取35%;

  2.坦白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辩护人取10%;

  3.退赃退赔可以减少30%以下,辩护人取10%。(已经退赃6500元);

  4.认罪认罚可以减少基准刑10%以下,辩护人取5%。

  故辩护人计算的本案宣告刑:11×12(月)×(1-35%)×(1-10%)×(1-15%)×(1-5%)=62.4(月)

  钟某某量刑应在五年左右。

  另外钟某某无违法犯罪前科,一向表现良好,是因为生活所迫一时糊涂走上犯罪道路,敬请合议庭对钟某某做出公正的判决,上述辩护意见请合议庭在定罪量刑时予以参考。谢谢!

  辩护人:陈建兴

  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

  2020 年12月9日

  注:该案公诉人量刑建议为11年,经过一次庭审后,辩护人出具辩护词分别给公诉人和审判长,二次开庭控辩审以及被告人均对五年刑期表示认可,法院当庭判决钟某某犯诈骗罪判处徒刑五年,并处罚金。

  辩护律师陈建兴,前资深检察官,专业刑事辩护。 联系电话18262616315(同微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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