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1/04 15:25:19 查看3088次 来源:王强律师
一、案情简介
2019年12月17日,王女士(65岁)乘坐巴士公司的公交车时,上车后从车辆前部座位向后部座位移动时,刚一落座,因车辆紧急刹车,导致王女士在还没有扶好的情况下摔倒了。事故发生后,王女士被送往医院进行紧急治疗,经医院诊断为胸椎骨折。但是公交公司辩称是王女士自己没扶好,才会造成摔倒。无奈之下,王女士找到了盈科交通专委会,帮助自己进行维权。
二、案件焦点
在接到王女士的委托后,盈科交通专委会律师在与当事人王女士针对案情进行沟通后,制定了维权方案,积极的准备应诉的证据材料。
协助王女士申请司法鉴定,最终经过法医司法鉴定,认定王女士脊柱损伤,已经符合十级伤残的标准。与此同时,盈科交通专委会律师团队也在快速的搜集并整理好当事人的住院病案、住院的收据、报警记录等材料,证实王女士确实因为公交车的紧急刹车,导致了严重的损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之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乘客与公交公司之间是客运服务合同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客运服务合同,司机是执行公交公司的职务行为,司机的职务行为产生的后果应由公交公司承担。
公交公司在承担相应的责任后再根据司机是否有过错向其追究责任。乘客不能直接要求司机承担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可以得知:王女士作为乘客,购买车票后乘坐公交车,与公交公司形成了运输合同关系,顾客乘坐公交车时,公交车司机作为承运人,有义务将顾客安全送至约定地点。对顾客的人身安全有保障义务,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意外的,公交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故公交公司辩称,王女士在入座时,自己没有扶好才导致摔伤,是王女士自身没有尽到对自身的注意义务,是完全不合理的。
最终在判决时,法官认可了我方的主张,驳回了公交公司的诉讼请求,责令被告公交公司赔付我方当事人王女士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在内共计112137.51元。
在收到胜诉的判决后,王女士多次表达了对盈科交通专委会律师专业的认可,以及称赞了盈科交通专委会律师“一案一工作群”的工作模式非常高效。
无论当事人有什么案件的疑问,盈科交通专委会律师团队都会给予耐心的解答,这对于不懂法律的当事人来说不仅解答了疑问,而且在案件的长时间调查取证漫长的过程中,也增加了当事人胜诉的信心,缓解了等待的焦虑。
律师的职责就是运用专业法律知识和合法的手段,尽最大可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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