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便是上下班路上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也不一定是工伤

2021/01/04 15:27:40 查看3646次 来源:王强律师

一、案情简介

201769日,重庆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人周某从工地下班回家,原来的路线因修建高速公路而被占用,为避免绕行,他就近走上了绕城高速公路的应急车道。一辆小汽车与周某相撞,造成他全身多处骨折,肺部、脾脏挫伤以及多处皮肤软组织损伤。

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一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7条显示,行人不得进入高速公路。因此该大队依法认定周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有过错,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

随后,周某依据该大队的交通事故认定责任书,向企业所在地江津区人社局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表》及相关材料。江津区人社局经调查予以认定周某为工伤,由重庆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工伤主体责任。后者不服,向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该《工伤认定决定书》。

江津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下班途中进入高速公路应急车道行走,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同时不具备合理性,不属于合理路线,故其受伤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规定的情形,遂判决撤销江津区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

二、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认定工伤的条件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有5个要件:受伤害者为职工;是在上班或下班途中受到伤害;受到交通事故伤害;受到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非本人主要责任。这5个要件组成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的整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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