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代理意见

2021/01/06 16:40:18 查看8456次 来源:王向阳律师

  审判长:

  受s的委托和北京市北方(保定)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我担任其与河北jl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的一审诉讼代理人,经庭审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双方间签署的房屋转让协议依法无效。

  被告转卖的房屋未依法登记,未获得权属证书;未办理土地用途变更登记手续,未取得商品房预售学许可证等相关审批手续等。已经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房屋转让协议应依法确认无效。被告转卖的房屋未依法登记,未获得权属证书;未办理土地用途变更登记手续,未取得商品房预售学许可证等相关审批手续等。已经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房屋转让协议应依法确认无效。

  二、被告存在重大过错,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协议中明确约定,房屋应当办理产权手续,并设立专门条款对办理产权证事宜进行了约定,这也是双方签署本协议的重要前提基础。协议书系被告提供的格式条款,相关免责条款未向原告特别说明,依法对原告无效。协议中明确约定,房屋应当办理产权手续,并设立专门条款对办理产权证事宜进行了约定,这也是双方签署本协议的重要前提基础。协议书系被告提供的格式条款,相关免责条款未向原告特别说明,依法对原告无效。

  协议中明确约定,房屋应当办理产权手续,并设立专门条款对办理产权证事宜进行了约定,这也是双方签署本协议的重要前提基础。协议书系被告提供的格式条款,相关免责条款未向原告特别说明,依法对原告无效。协议中明确约定,房屋应当办理产权手续,并设立专门条款对办理产权证事宜进行了约定,这也是双方签署本协议的重要前提基础。协议书系被告提供的格式条款,相关免责条款未向原告特别说明,依法对原告无效。

  故,双方间的房屋转让协议应依法确认无效,被告影响原告返还全部房款,并承担赔偿责任。

  此致

  保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代理人:王向阳

  2020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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