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因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被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还得承担服务期违约金?

2021/01/08 21:50:48 查看4277次 来源:张立德律师

  【案例】2013年9月某IT公司招聘沈某担任技术部工程师,后公司选送沈某到美国培训前,双方于2014年5月签订《培训协议》,约定:沈某培训结束后应当在公司服务3年,自培训结束之日起开始计算。如沈某在服务期届满前即离职的,则按未服务期限与服务期的比例承担违约责任。

  2014年7月底沈某的2个月美国培训之旅结束回公司工作后,沈某认为自己经过在美国的培训,技术能力和业务水平等已提升一大截,在就涨薪问题与公司沟通无果后,沈某就想另攀高枝儿……经研究培训协议,沈某觉得自己主动辞职,则必然向公司承担巨额培训费用,而如何让公司炒掉自己是唯一可选途径……于是,沈某开始旷工、迟到、早退等,公司经警告未果后,于2015年12月底以沈某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为由而解除与沈某的劳动合同,并要求沈某按双方培训合同约定承担违约金核计人民币30余万元。沈某认为系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并非自己不履行培训协议。

  【分析】按《劳动合同法》第22条规定,企业为员工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双方可以约定服务期。如员工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企业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企业提供的培训费用并且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员工在服务期届满前主动提出辞职的,属于违反服务期约定,须依法按双方约定向企业承担服务期违约责任。

  实践中,员工基于不承担服务期违约金的目的,想方设法的“激怒”企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进而认为自己是被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就无需承担服务期违约金了。

  不得不说,此类员工的“品行”很值得怀疑!且按《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因员工违法违纪等而导致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与企业已签订培训协议的员工,仍得按双方约定向企业承担服务期违约责任。换言之,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回到本案,可想而知,沈某规避培训服务期违约金的目的显然无法达成!(北京市弘嘉律师事务所 张立德 律师)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不良信息举报 >>

Copyright©2004-2021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