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新增“居住权”,买房需注意!!

2021/01/10 11:44:10 查看5255次 来源:陈金燕律师

  居住权是指居住权人对他人的住宅所有或部分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

  一、居住权设立

  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住宅的位置;(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四)居住权期限;(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二、居住权设立有偿与否

  居住权可以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居住权消灭的情形

  1.居住权期限届满

  2.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

  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2021年开始,居住权和所有权分离,涉及二手房买卖的,需要前往不动产登记中心查明该房屋是否设立居住权,居住权相对于租赁权来说更为重要,因为居住权可以无偿设立,且甚至可以住到去世,居住权才会消灭。

  附相关法律规定

  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条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条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百七十一条  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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