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刑事律师成功为受贿罪嫌疑人辩护

2017/06/22 18:16:56 查看267次 来源:吴锦熤律师



  案件时间:2015年3月

  管辖法院: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

  办案律师:四川瑞利恒律师事务所吴锦熤

  案件情况:

  被告人詹某利用担任什邡市某村两委委员的职务便利,在该村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关于自留地租赁的过程中为该公司谋取利益,后收取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好处费18万元。经人举报后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詹某的家人收到刑事拘留通知书后立即委托了吴锦熤律师作为詹某的辩护人,吴律师接到案件后到看守所会见了詹某了解到事情的详细经过后制定了辩护策略。向法院积极提交辩护意见书,辩护策略重点在被告人詹某在侦查阶段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当认定坦白,且积极主动全额退还受贿赃款、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请求从轻判处缓刑。经过吴律师团队的努力,法院最终判决詹某缓刑,詹某对此结果表示满意。

  本案是吴锦熤律师真实案例,谢绝转载!

  相关法律:

  自2015年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对贪污受贿罪制定了新的量刑标准,删除了原来的具体数字,确定了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做了量刑方面的调整,但是对上述三种数额范围并没有做出明确详细的规定。时隔五个月以后,(2016年3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80次会议、2016年3月25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0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4月18日起施行)

  为依法惩治贪污贿赂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一)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二)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三)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四)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五)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六)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受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前款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一)多次索贿的;

  (二)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

  (三)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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